【证据指引47】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个人经历、有无前科或者行政处罚;
⑵与被害人的关系,犯罪的动机、目的,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手段,具体过程,侵害的部位,打击的次数,被害人当场受伤或死亡的情况等;
⑶作案工具的来源、数量、特征、下落,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相貌、衣着、身高、体态等身体特征;
⑷现场是否有围观群众或其他见证人,被害人死尸、物品以及赃款赃物的处理情况,犯罪后是否有积极抢救被害人的行为,是否赔偿了损失。
2.被害人陈述:
⑴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发生危害行为前后和过程中的言行及其所产生的后果;
⑵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杀害、伤害的意思表示和举动,犯罪嫌疑人的相貌和身体特征、衣着情况;
⑶作案工具及其特征,致害的部位、伤情、时间、地点、次数等。
3.证人证言:
⑴案发时间、地点、原因,过程,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人数、性别、年龄、衣着等详细特征及案发现场的其他情况;
⑵发现犯罪现场以及犯罪现场的有关情况,获知犯罪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况。
4.物证、书证:
⑴作案工具,如运输工具、刀枪、麻醉药物、绳索等;
⑵现场遗留的衣物、血迹、毛发、指纹、脚印等;
⑶病历、抢救记录、死亡证明等;
⑷书信、日记、遗书、通话记录、短信记录及赃款、赃物等;
⑸民事赔偿和解协议、欠条等。
5.鉴定意见:
⑴被害人伤情、死亡原因的法医鉴定意见;
⑵犯罪现场遗留的痕迹鉴定意见;
(3)涉案文书笔迹、印鉴等文检鉴定意见;
⑷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身体、衣物或者现场遗留的衣物、血迹、毛发等DNA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⑴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现场勘查图,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
⑵关于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身体特征、伤情的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
(3)尸体检验笔录及照片;
⑷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出行、出入现场监控录像、通话录音、电子邮件、短信、微信、QQ通讯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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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刑事办案实务
转自:法纳刑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