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上市大股东前三年为禁售期,若质押后爆仓怎么办,这算是违规减持吗?
楼主的问题股票上市大股东前三年为禁售期,若质押后爆仓怎么办,这算是违规减持吗?这里包含四个问题,一个是限售股可不可以质押,另一个是质押爆仓怎么办,三是质押爆仓可不可以减持,这个过程属不属于违规减持?限售股可不可以抵押融资和平仓减持
股权抵押融资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不存在任何的法律障碍,只要双方愿意,是完全可以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完成资金拆借的。
限售股来自于IPO以前的股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这部分股票三年内不能减持,只是不能通过大宗交易、和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减持股份,不代表不可以进行抵押融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可见担保法也是允许限售股进行抵押担保融资的,而不是不允许担保融资,这就是说限售股持有人是可以行使质权的,股票设定质权仍有效,但进一步规定“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但是如果债务人出现债务违约,债权人处置抵押物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而不是随便就能处置的,也就是说债权人对质权的行使必须遵循附加限制条件,必须待限制期满方可行使质权,就限售股而言,处置限售股需要符合有关减持规定,一个是限售期未满不能行使减持权,减持必须遵守比例限制,那就是通过三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不能超过2%和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不能超过1%,沪深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标的证券管理制度,在本办法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范围,确保选择的标的证券合法合规、风险可控。以有限售条件股份作为标的证券的。”可见沪深交易所和中登公司也是允许限售股进行抵押融资的,但是有一个前置条件“解除限售日应早于回购到期日”,只要符合这一条件,就可以进行抵押融资,因此限售股抵押融资是不存在法律障碍的。
这不属于违规减持,但是可能制定有关规定的时候没有充分预期到股价大幅下跌导致面临平仓的风险。
股权质押风险再度暴露15年以前,股权质押并不多,15年以后,因为有关方面进一步加大了原始股东的减持行为,原始股东减持受到了更为严格的限制,但是金融去杠杆如火如荼,很多股东不得不转向股权抵押融资,造成无股不押的结果,股权融资骤然升温,截止截至8月7日收盘,Wind数据显示,沪深两市股票质押总市值约为4.34万亿元,前10大股东股票质押累计市值约为3.57万亿元,占比82.26%,第一大股东股票质押累计市值2.47万亿元,占总质押盘近6成。其中有大约2.5万亿元逼近平仓线,跌破平仓线大约是1.2万亿元。股权质押面临巨大的风险。就拉夏贝尔而言,大股东六次向海通证券累计质押1.416亿股,占公司总股本25.85%,占公司A股总股本42.54%,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99.81%,等于是全部质押,但是公司公告已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因未提前购回且未采取履约保障措施,质权人已发出股票质押违约书面通知,构成违约。海通证券如何处置拉夏贝尔股份,这就成为市场的焦点,作为限售股是不可能通过大宗交易和竞价交易减持的,拉夏贝尔也在采取措施,化解股权质押违约问题,我们做一个极端的假设,如果拉夏贝尔不能提供新的质押物,海通证券可腾挪空间也是很小的。根据规定,“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承诺的,其所持股份因协议转让、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人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海通证券在拉夏贝尔无法提供新的质押物下,海通证券即使能够获得所有权,海通证券也是很难变现的,只能通过协议转让转让股份,并要求对方承诺作为限售股看待,也就是不能通过大宗交易和竞价交易减持套现的。
短时间内无法变现,一般人根本不会受让,愿意受让的人就是希望获得控制权,可拉夏贝尔基本面不是特别好。
股权抵押融资需要警惕提前变相减持套现股权融资资金流向十分复杂,也十分难以监管,造成抵押融资一团乱象,像乐视网,大股东贾跃亭通过减持和全部股权质押融资获得百亿元资金,可是资金去了哪儿,就是一个谜,不可否认的是贾跃亭在美国逍遥造车,而国内投资者和机构为贾跃亭买单,损失惨重,就是想提起索赔也找不到贾跃亭赔偿。另外一些严重财务造假的公司,大股东和高管也通过股权质押融资,在财务造假暴露以前,全部质押股权融资提前减持套现,然后玩失踪,把一地鸡毛留给二级市场投资者。因此有关部门进一步规范了股权抵押融资,希望降低股权抵押融资风险,证监会于2018年初出台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3月12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这一新规,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股权抵押融资不具有法律障碍,但是在一个监管难以到位,诚信缺失的市场,抵押融资的道德风险是不容小觑的,不能因为没有法律障碍就无视道德风险不断发生,成为某些人中饱私囊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