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知法犯法罪加一等,那怎么解释“不知者不罪”呢?
感谢邀请!你提的这个问题,确实是很多人的疑惑,也是很多人的误解。
这种说法,是法制史上出现的,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中是不存在的。作为每一个公民必须明确:
第一,法律一旦公布,就视为人人已经知晓,不管你知道不知道,只要违法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除非有法律规定的情节,承担的责任是一样的。
在我国现在的法律上,不存在因为知法而加重责任的情形,当然也不存在“不知者不罪”的情况。
在我国古代有过这样的规定。
你的问题在古代原意是这样的:
清·佚名《赛红丝》八:“禁役朱贵,监守得财谋命,知法犯法,罪加一等,亦杖一百,流三千里。”
这个内容是典型的出处,明知法律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行为还去实施,要加重处罚,在法定刑以上一个等级量刑处罚。
清-李雨堂《万花楼》八:“这胡坤先有治家不严之罪,纵子殃民,实乃知法犯法,比庶民罪加一等。”
这个内容是养不教父之过的出处,是典型的连座,为现代法律所摒弃。我们现在的法律制度实行的是责任自负,反对珠链的原则。
清·钱彩《说岳全传》第六十三回:“起凤道:‘牛兄何不早通姓名,使小弟多多得罪。勿怪,勿怪。’牛通道:‘不知者不罪。’”
这个内容是说对不知道事情真相的人不能加以责罚,不怪罪。
这些内容在现代法律制度中是没有的,而且千万不要以为历史上的一些东西会对现在有效。现在法律制度里,刑法、民法、行政等法律责任的加重、从重、从轻处理的情节非常复杂,各有不同。
通常都会从对结果发生的主观愿望、特定身份、特定职业、数额、结果、影响等方面考虑,但是在刑法方面会严格控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有法律上有规定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定罪量刑,还要遵守罪行相适应原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是很有限的。
从重处罚的相对多一些,也就是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相对重一些的刑罚,而加重处罚,是指数罪并罚时,可以在所判数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并可以超过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一般法定最高限度执行刑期。我国刑法对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有期数罪并罚可以超过15年,判15-20年,拘役可以超过6个月,判6个月到1年,管制可以超过2年,最高判到3 年。
对于主观愿望因素,我国法律中主要规定了故意和过失,而且不同的法律制度中对主观过错的划分和称呼也是不同的。
所谓故意,还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积极追求某种结果发生的,是直接故意。而放任某种结果发生的,损害结果的发生与否都不违反自己的愿望,能阻止而不阻止的,是间接故意。
所谓过失,又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应该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带来损害后果,因为对自己的能力或者技能很自信,相信自己能够凭借自己的能力避免损害结果发生,而没有避免发生损害后果的,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了解了上面这些内容,相信大家对这个问题有了一定的认识。也因为口口相传的原因,我们很多人在很小的时候就存在了误解,导致有的时候糊里糊涂地就违法或者犯罪,造成自己难以承受的后果。
现在法律的内容繁多而杂乱,作为生活在现代社会的人,应该树立法治意识,更多地了解与传统不同的法律文化,才能在生活中过得更加顺心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