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奋勇救火,见义勇为获准减刑2个月
小区凌晨突发火灾
小伙挨家敲门叫醒邻居
因缓刑期间奋勇救火
他被获准减刑2个月
近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案件,依法裁定对见义勇为的吴某减去有期徒刑2个月,缩短缓刑考验期3个月。
90后的吴某在大家眼中本是一个积极进取的人,可2016年,却因对法律的无知而触犯刑法,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缓刑期间,吴某被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今年5月的某个午夜,吴某所住的高层住宅楼突然起火。
最先察觉到火情的吴某没有只顾着自己逃生,而是一层层爬楼梯,挨家挨户敲门,叫醒熟睡中的邻居们,让他们撤离到安全地带,然后又和物业保安一起灭火。
“火苗在门缝里往外窜,温度很高很难接近,我从隔壁拉了一根消防水管过来,先往门缝里滋水,火小了一些后,我们再将门打开一些,继续往里打水。” 吴某回忆当时救火的场景。
事情发生后,吴某成为了小区里的救火英雄,同时,也为自己争取来了减刑的机会。今年8月,嘉兴市司法局向嘉兴中院提出减刑建议。
▼法院审理认为
吴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服从监管,能悔罪认罪,其积极救火的行为属于重大立功,符合减刑条件。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对吴某作出了减刑的裁定——依法裁定对见义勇为的吴某减去有期徒刑2个月,缩短缓刑考验期3个月。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来源: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浙江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