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曝光丨“开车门”、闯红灯、违禁令......近期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曝光!
这是洛阳交警精心汇编的事故案例案例的内容可能会让你感觉不适但还是请仔细看完 见过生死方能明白生命可贵
市区亡人交通事故案例
事故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11日16时17分许,张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洛龙区周山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瀛洲东路交叉口处时,遇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醉酒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沿周山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向东左转弯,轻型厢式货车前部与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右侧及王某肢体接触,造成王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原因和责任:
张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限速:50km/h,鉴定车速:55km/h)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该事故同等责任;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醉酒(血液乙醇含量为149.07mg/100mL)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负该事故同等责任。
市区一般事故案例汇编
涧西区事故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03日07时00分许,在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纸大线樱桃沟景区前,刘某未佩戴安全头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入户的二轮摩托车沿樱桃沟景区前道路由西向北左转时,遇杨某驾驶小型轿车沿纸大线由北向南行驶,二轮摩托车前部与小型轿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原因和责任:刘某未佩戴安全头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入户的二轮摩托车在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负该事故同等责任;杨某驾驶机动车行经路口时未减速慢行且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负该事故同等责任。
高新区事故基本情况:2022年01月04日07时50分,在西苑桥北向南方向非机动车道,李某驾驶电动四轮车由北向南行驶,遇程某驾驶两轮电动车由北向南超车行驶至该处,电动四轮车右侧后视镜与两轮电动车左侧后视镜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程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李某驾驶电动四轮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西工区事故基本情况:2021年12月13日7时50分许,赵某驾驶小型轿车沿芳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芳林路小学南侧停车开门时,遇张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沿芳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处,张某肢体与小型轿车右后门相接触,造成张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原因和责任:赵某驾驶机动车在路上临时停车时开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老城区事故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21日15时00分许,常某驾驶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沿翠云峰立交邙岭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洛阳市儿童福利院东约300米处,遇郭某驾驶小型面包车沿翠云峰立交邙岭大道同向在左后行驶,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后部与小型面包车左前部相接触,造成常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常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三轮摩托车违反禁令标志上高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该事故同等责任;郭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该事故同等责任。
瀍河区事故基本情况:2021年12月21日18时49分,在洛常路西吕庙村口处,田某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郭某由南左转弯掉头,吕某驾驶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轿车前部与三轮摩托车右侧相撞致三轮摩托车又与道路中心护栏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护栏损坏,郭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田某驾驶改变结构且超载的机动车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吕某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未减速慢行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负该事故次要责任。洛龙区事故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10日13时24分,孙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景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伊大街交叉口处时,遇王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新伊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电动三轮车向右侧倒地后,电动三轮车车体与小型轿车左侧车身后部相撞,造成孙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现场移动。自行协商未果,王某于当日16时14分报警。
事故原因和责任:孙某未戴安全头盔、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三轮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负该事故主要责任;王某驾驶机动车行经路口时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负该事故次要责任。
伊滨区事故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06日07时20分,高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开元大道草店村口南半幅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闯红灯行驶,遇李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该处由北向东左转弯行驶时,小型普通客车左前侧与二轮电动车右侧相接触,造成李某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高某驾驶机动车闯红灯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内容来源:洛阳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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