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大佬巧用虚名行骗千千万

  曲云澎/文

  中国人都知道,房产商把售后服务转变成了物业管理。这个过程如同变戏法似地把售后的责任模糊掉,实施采用概念名词——“物业”进行更换,其中是以广义宽范的“物”和“业”字取而代之。然后又附加上“管理”二字,其目的是扩大对所售房产以外财物的占有及管控范围。

  一、巧用“物业”虚名行骗:

  熟知,世界上的“物”千千万,其中包括人物以外的“物”,各类“物”均有可能成为人类去谋求生存的行业。那么,这个“物业”之称谓,算得上房产商人敛财包揽天下的谋略之策了!诚然,面对现实房主们集居在小区而形成的事物而言,也就是有关房主公共产权部分事务所涉及到的内容。如果为此立法,应该是《房主公共产权事务管理条例》,简称其“房务条例”名副其实。这与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之称谓谬以千里。

  二、巧用“业主”虚名行骗:

  关于“业主”之称谓,更是离谱。购房产者明明是“房主”,房产商却巧妙地用“业主”二字做代称。如果以此种事相互存在关联去评定“物业”及“业主”,即是“物业业主”,也显而易见是“物业为主”。反过来再看,房主变成了“业主”。房主在无形之中被巧妙的文字游戏剥夺掉了产权及治权。与此同时,房主被房产商赐予的“业主”之称谓,导致顺理成章地成为了“物业管理”者们属下的子民。

  三、巧用“物业”名称注册服务“团队”行骗:

  房产商有意把他的售后服务团队注册为“物业”,其实,服务主体并非是产权人,之所以与“物业”这个团队没有任何关系。如果以拥有产权而定性的话,“业主”之称应该改为“物主”之称。那么,现在从事为房主们服务的团队凭什么要用“物业”二字做为代称?这无疑是“别有用心”的策划!

  四、巧在“物业”名之前加“保障”二字行骗:

  两年前,沈阳市房产局针对旧小区改造,起草并颁布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旧住宅区综合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其中第八条,四次在“物业”前面加上“保障型”三个字。此后,“保障型物业”一词在沈阳盛行。这无疑是对所有参与市场竞争的服务性主体存在误导。熟知,所谓的物业服务主体是服务于业主(房主)的市场行为,最终是被服务方出钱买单。因此根本不需要《实施意见》做买卖“包办”!《实施意见》强调的“保障型物业”服务模式,显然是以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的行为。难道市场上其它服务性主体,就无法对服务质量做出保障吗?毋庸置疑,此条误导了很多服务性团队声称自己是“保障型物业”,并且迫不及待地寻求进驻旧小区的机会,也导致街道办事处以“保障”为名强行派遣服务主体进驻小区,甚至不惜违背相关法律条款而伪造合同。对此,笔者掌握充足的法律依据,毋庸置疑。

  综上所述,再做退一步的论证,众所周知,国家有“国资委”,这个部门无疑是主掌国家物资财权的机构,这对国人而言,也无疑是个大事业,因此简称其是“物业”也是不为过的。这样一来,现行《物业管理条例》之名称的确立、涉及到与通称的“物业”主体共用名称问题,其前后两者存在混淆不清的事实。然而,“物业”服务主体,岂不成了“民资委”?或《物业管理条例》,岂不成了“物业”服务团队专用独享的代名词?

  笔者认为,如果未来需要对从事动物、植物等经营性行业进行管理及规范,用这个《物业管理条例》,也算是名副其实、并算是比较靠谱的用名之称!

你可能想看:
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