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是在依法办案还是包庇逃犯
永兴县公安局是在依法办案还是包庇逃犯
安仁县协作煤矿故意拖欠工人工资一案中,是否存在包庇和恶意报复办案:
据永兴县公安局告知,安仁县协作煤矿法定代表人刘从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刑拘。刘祖宏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逮捕,何荣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网上追逃。
兴县公安局在红网中回复
网友:
您好!收悉您的留言后,我们高度重视,经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2020年12月16日,永兴县人社局以该矿涉嫌拖欠劳动者工资将该案移交永兴县公安局。永兴县公安局受理案件后,于2021年1月19日对安仁县协作煤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该矿法人代表刘某厚2021年1月23日被刑拘,3月2日取保候审。2021年9月底,县公安局将安仁县协作煤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移送县检察院,现已审查起诉。
案件起诉后,相关办案单位积极引导民工就拖欠的工资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尚有刘某厚自己经营期间和刘某宏承包期间部分煤矿职工,因涉嫌虚假诉讼,2021年9月28日,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据初步调查:其中有部分人存在虚假诉讼嫌疑,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由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办案人员无法外出及时取证,证人也无法及时到达永兴,影响了办案的进度,敬请理解。我们将加大办案力度,加快案件侦办。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和监督,如有其他问题,请致电0735-5566890咨询。
官方媒体公示中,
1、永兴县公安局向外公示2021年9月28日,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据初步调查:其中有部分人存在虚假诉讼嫌疑。
(网民和群众及工人关心的是那部分工人是虚假诉讼,据相关律师告知,民营企业的虚假诉讼案件,属于自诉案件,有充分的证据和事实才能向公安机关报案,永兴县公安局是否依法受理和侦办,据相关律师告知,有一位田警官以威胁的方式和违规的方式办案,审讯和谈话规定是2人,一个问一个记录,田警官一人完成是违规1,威胁律师是违规2,不在办案区问话是违规3,律师准备把田警官的3个违规录像和录音证据交给律协讨论。)
2、据湖南省公安厅2022年1月26日向媒体通告,全省公安机关将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继续坚持“以打开路”的工作方针,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始终保持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零容忍”态度,进一步巩固、深化和扩大战果,全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永兴县樟树镇安仁县协作煤矿法定代表人刘某厚等相关负责人在劳动用工中拖欠129名劳动者工资合计474.8724万元。经审查补正及初步核实,案件事实存在。
这2份官方公示的内容一致,结果相反,永兴县公安局先在2021年9月28日就以虚假诉讼立案了。湖南省公安厅后在2022年1月2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告,永兴县樟树镇安仁县协作煤矿法定代表人刘某厚等相关负责人在劳动用工中拖欠129名劳动者工资合计474.8724万元。经审查补正及初步核实,案件事实存在。
永兴县公安局侦办的虚假诉讼案是否依法依规?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解释》的内容涉及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多个部门法,涉及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也比较复杂。为便于深入理解和掌握《解释》的主要内容,现就《解释》的重点难点问题解读如下:
关于虚假诉讼罪的行为方式及其认定问题
准确理解和把握刑法第307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中“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罪状表述,是《解释》的重点问题之一。根据《解释》第1条的规定,实践中需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是虚假诉讼罪限于“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解释》明确,刑法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指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其中,“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捏造和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据以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据以立案受理、构成民事案由的事实。“捏造事实”行为的本质是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两者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对于“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即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客观存在,行为人只是对具体的诉讼标的额、履行方式等部分事实作夸大或者隐瞒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范畴。
二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包括特定“隐瞒真相”的行为。《解释》明确,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主要考虑是:第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隐瞒债务已获全部清偿、仍然起诉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属于消极的捏造事实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与积极的捏造事实行为并无实质不同,有必要通过刑罚手段予以惩治。第二,从刑法规定看,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存在竞合关系,而诈骗罪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行为方式,因此在虚假诉讼罪中将特定“隐瞒真相”的行为,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是合理的。
三是虚假诉讼罪包括“单方欺诈”和“双方串通”两种类型。前者是指一方当事人提起虚假诉讼,侵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实质的利益对抗关系。后者是指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定义务,规避相关管理义务,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对抗关系。《解释》明确,虚假诉讼包括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第113条规制的是“双方串通”虚假诉讼行为,而刑法规制的是“单方欺诈”和“双方串通”两种虚假诉讼行为,范围上广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制范围。
四是虚假诉讼罪适用于民事执行程序。《解释》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主要考虑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程序包括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需要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以及提出的执行异议、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申请等进行审查,不应将执行程序排除在民事诉讼之外,且将此类行为明确为虚假诉讼行为,有利于规范民事执行程序,也有助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执行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