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遗嘱违反公序良俗,还是判决违反公序良俗?
杨支柱
深圳一刘姓男子将名下全部财产遗赠给共同生活17年的保姆,其中包括3套共300多平米的房屋和公司股份。遗嘱称儿女均不孝,他与其妻陈某1981年因陈某出轨而分居,2010年拆迁分得的回迁房其妻也分得了300多平米,只是她把其中大部分给了儿子。2015年刘某诉请离婚未获准,2017年刘某再次诉请离婚获准,但二审期间刘某死亡,离婚案终止审理。在随后的遗产继承诉讼中,一审法院认定刘某名下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刘某未离婚与保姆同居有过错,将3套房屋中的2套判给陈某,剩余财产由保姆继承。深圳市中院二审则判决遗嘱违反公序良俗无效,将保姆扫地出门。
这个遗产继承案的一审判决就有问题。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已分家析产实行分别财产制,那么就不能单单把死者名下的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妻分得的房产(包括其子名下的)和其妻名下不属于法定个人财产的财产也都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深圳中院二审判决认定遗嘱无效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未离婚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与立遗嘱的行为是两个不同的行为。这个遗嘱的动机是报恩,又没有死者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需要依赖遗产生活,哪里违反公序良俗了?不要说婚内出轨与他人同居(何况还是分居约20年后请的保姆),就是杀人犯,他杀人该受何种处罚是一回事,他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是另一回事,只是继承或获赠财产的人需以其继承或获赠财为限承担死者生前债务,包括对受害人的赔偿。
我看刘某的遗瞩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倒是深圳中院的二审判决违反公序良俗。1981年前已有三儿两女的人,到2010年大概率已经60多岁了,否则也不会请保姆。遗嘱中说保姆“不是妻子胜于妻子,已成为不离不弃、形影不离的老伙伴”,这样的关系想必也不至于总是付工资、交社保吧?从38岁开始刘某当保姆,到2017年给刘某送终时已55岁,现在已经59岁了,就这样扫地出门让她老无所养?
这种把老保姆扫地出门的判决我以前也听说过不只一次,只是原告不是离婚未成的妻子,而是死者的儿女。在所有这类案件中,老保姆几乎都是外地户籍人口,经济地位和文化程度都远低于死者的儿女。为了获得遗产,老人的儿女总是千方百计阻扰老人再婚。这个问题,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重视。
另外,分居几十年且分割主要财产5年后第一次诉请离仍不获准,也难以理解。前两天湖南一个受家暴的妇女第5次诉请离婚才获准,更是匪夷所思。即便女方出轨在先(法官说男方提供的证据看不清楚),女方铁了心要离,男方打老婆能证明感情没破裂?3次诉离足够了吧?把离婚搞得这么难,谁还敢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