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向院长王晨投诉法官钱进梅.法官魏璐审案中的十三处违规

  尊敬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晨:您好!

  备受媒体关注.历经四年.二次发回重审.经过十多次庭审.女婿告前岳父房产纠纷案一审在前两决被枉判后.现第三次又被法官钱进梅、法官魏璐枉法裁定.投诉人.原告代理人:卢桃生.微信号:13277923879。

  一个房产纠纷案,O八年双方签了指标转让协议,被告2013年因该房上涨几倍。违背契约,私自换锁.强占此房,原告避开双方一触之发可能发生的命案冲突 .相信法律,拿起法律的武器、但被告违背民诉法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在十多次庭审中十三次说假话,被告庭上说的十三次假话被原告拿出的多张银行转帐单一 一当庭戳穿,然而五位法官既法律和铁的事实不顾,枉判不守诚信强占方三次胜诉,

实名向院长王晨投诉法官钱进梅.法官魏璐审案中的十三处违规

实名向院长王晨投诉法官钱进梅.法官魏璐审案中的十三处违规

实名向院长王晨投诉法官钱进梅.法官魏璐审案中的十三处违规

  本案简介:原告08年准备把自己汉正街集家咀东端商场十九楼6号房40平方米一室一室房作为婚房、但被告说房小了,这时被告正好有多余一套指标房要过期. 自己暂时没钱买. 于是主动提出将指标送给原告。当年指标房约每平米三千。同地段商品房约4千,双方于是按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签定了附生效条件标转让合当.当时原告手中也没钱.觉得指标过期作废可惜.于是将汉正街的一室一厅急售:以十二万卖掉小房并贷款共计二十三万买了被告的指标房作为自己的婚房,现在该房价已从当初的23万涨到123万,原以12万卖掉的汉正街的房也涨到7O万.只因买的新房证未过户,前妻两次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被告返悔强占房,当年有白纸黑字的协议.原告本可经诉讼讨回该房,但四年间一审的五位法官三次判决突破了法律公平的底线.枉判了本案。

  三次判决如下:

  1: 法官黎赪、法官樊静在原告戳穿被告假话: 双方从未签过协议的谎言后,以未经庭上质证.被告第二次再说的假话:协议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为由判决: 一审判决不但判被告全贏,房子归被告.而且原告购房款还有4万. 装修款6万共计十万都判给了被告,增值差价一分都没判给原告.这就等于原告原本所有汉正街小房现行价70万.经卖此房后全款投入争议房. 经法院枉判后.全部落入了毁约.失信.强占房的被告.原告还得攒三年工资支付一万元诉讼费.这明显判得不公.是百分之百的枉法裁定.

  2:第一次重审法官侯立平对一审被告假话:双方从未签过协议被戳穿.一审被发回.媒体暴光.视而不见.再次以未经庭上质证.被告的第二次假话:协议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为由判决: 判被告全赢,原告装修款还有六万未判给原告.增值部分一分都没判给原告.这就等于原告原本所有汉正街小房现行价70万.经卖此房后全款投入争议房.争议房房价涨了近6倍. 经法官枉判后. 全部归被告所有..这明显是枉法错判.将原告本来有70万的房产.判给了被告.

  3: 第二次重审法官钱进梅、法官魏璐:对被告以前庭上说的十三次假话被戳穿.媒体持续暴光.视而不见:(这次经评估公司评估该房已净增值一百万,)这次判决因在原告强烈要求下对争议的解除进行了质证.互辩.发问.原告的8个发问.被告一字不答.所以被告的解除谎言到止被戳穿.但法官钱进梅、法官魏璐在第二次被告编的解除理由后.不是公正判决.而是最后以一个被告未在庭上主张.更谈不上当庭质证的:通知解除为由.判协议解除了.最后法官钱进梅、法官魏璐将房子还是判给被告.仅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装修款6万一分未判给原告,增值仅判25万归原告,连返还购房款一共判被告返还原告39万.但原告拿着这39万在汉正街现在很难买到原房40平米的一半20平米的小房了.被告反悔失信反而判得房子归被告.等于增值部分75万归被告。原告不服第二次重审判决已第三次上诉了.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就算购房协议解除.反悔方应将其增值部分返还另一方.法官为了违反法律.违背事实枉法裁定.必然有违法律规定的审案事实.下面向院长周强.院长李静.院长王晨.副院长李双利.院长陈力投拆法官钱运梅、法官魏璐在本案近一年的庭审中.十三处违反法律规定审案:投诉法官钱进梅、法官魏璐枉判事实如是无中生有.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法律依据并发到网上足以够成诽谤罪。所以今天就用十三条枉判的证据和事实说话:以上十三条违反法律规定审案空口无凭.有法庭录音.笔录为证.如庭上法官违反规定未录音.原告手中有录音.

实名向院长王晨投诉法官钱进梅.法官魏璐审案中的十三处违规

  法官钱进梅、法官魏璐枉法判案的第一条事实证据:本案原告诉求双方自愿签的协议有效,而庭上被告主张的是双方协商一至而解除了,质证都是围绕双方是否协商一至而发言.互辩.发问。其中围绕被告编造的协议协商一至解除了,原告向被告发了八个问,问得被告一字不答,哑口无言,所以最终被告编造的协议已解除在八个发问无言对答对答的情况下,历经近四年终于被原告千辛可苦击穿。但法官即法律即事实不顾,最后的判决以双方都没提到,庭上没质证的通知解除协议,其通知解除证据未在庭质证就作为最后定案依据,违反了最高院: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的规定。

  法官钱进梅、法官魏璐枉法判案的第二条事实证据:之前中院是以原告诉求中没有诉求审理协议解除,被告又没反诉,而法官违反法律程序审了协议解除而发回重审,这次 法官钱进梅、法官魏璐再次在 原告诉求中没有诉求审理协议解除,被告又没反诉的情况下,违反法律程序审了协议解除,所从这足以够成了法官枉法审案,枉法判案的违法证据。

  法官钱进梅、法官魏璐枉法判案的第三条事实证据:增值部分乱判。判决增值数额没有依据事实判,2013年前此房法院认定购房款为原告所付,那么增值也应归原告,但仅判原告二十五万,该房至一三年已增值到七十二万,除掉成本二十三万,纯增值四十九万,仅判原告二十五万,这个判决分明是在不顾事实,不说判的理由,枉法裁判!

  法官钱进梅枉法判案的第四条事实证据:钱法官将自己手机号给本案被告:一次庭审、由于被告迟迟未到、法官钱进梅拿起自己手机当着另一位法官和陪审员的面与被告联系。庭后我问钱法官你手机怎么存有被告手机号?这是法院规定不允许的,钱法官说上次和两位评估人去她家方便联系用过手机联系过。我说你去她家完全可以叫一起去的二位评估员或者是书记员打电话。由此钱法的违规做法可以看出钱法官与被告之间深层次的关系。而且是公开的不避讳原告。

  法官钱进梅、法官魏璐枉法判案的第五条事实证据:在第二次重审第一次庭审时,原告代理人就与本事有关有争议的八个问题向被吉发问。当问完第个问题,被告答非所问。法官钱进梅很清楚再完下面七个问题,被告的最后谎言就要穿帮,这时法官钱进梅不顾法律规定,不顾最高院通知:不能阻止代理人的正当发问权,审判长乱用权力阻止了代理人后面的后七个发问。法官的无理阻止书记员是不会笔录在案的,但庭上录音可以还原真相!

  法官钱进梅、法官魏璐枉法判案的第六条事实证据:在第二次重审最后一次庭审中, 原告代理人就与本事有关有争议的八个问题再次向被告发问?这次法官钱进梅照旧为被告挡驾,后在代理人以不让问庭审笔录不签字的抗议下,同意了代理人的八个发问,结果是被告一字不回答,被问得哑口无言,八个发问.对方一字不答.一个公正的法官理应认为与本案有关的发问.就要求对方回答.但法官没一次要求对方回答,法官故意偏袒一方明显.下面是一字未改的当时8个发问.院长和观众可以看看这8个发问哪一个与本案无关:

  一:被告提出协议解除时,现评估公司评估那时房价是七十二万元,被告当时一开出的条件是.原告出资装修5万.已还贷款4万.买汽车出资的5万..原告为了结婚花费送的三金.聘礼这几项共计原告花费近二十万的财物.也全归被告.。被告就只同意退还原告买房首付款十万。请问被告。这个严重的不对等不公平的解除条件。原告是怎么同意的。原告父母是怎么同意的?

  二:被告说已达成以上一致意见。原告找你借了十万,被告用十万想收回72万的房子。原告在这极不对等的条件下绝对不可能答应你无理要求。你就强行在没有协商好的情况下。换了锁。挑起矛盾。不是原告让了一步,选择了走法律途径。很可能会闹出人命。请问被告?你这种强行换锁的做法符合当前提倡的文明、和谐、平等、公正、法治、诚信、友善吗?符合千古以来秉承的契约精神吗?请被告回答。

  三: 被告1在庭审中一次说了真话,说了双方谈协议解除当场谈翻。这些全部被原告录了音。但法官偏袒被告故意不记录。事后原告要求法官补正笔录。法官不让。原告将此事反映到庭长,庭长叫将录音刻光碟交给法院。请问被告:这是不是事实?

  四: 现在被告一口咬定协议解除了。那么我请问既然合同解除了被告在一审的时候为什么不这样说。而要说假话,说没有签过协议。请被告回答?

  五: 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请问被告你擅自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六: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请问被告我们是怎么协商一致的?

  七: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请问被告:你主张的合同解除按以上法律规定的5条。你符合那一条?

  八: 根据法律专家解读合同解除方式: 协议解除应采取合同(即解除协议方式),因此应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采取适当的形式。以上也就是说解除合同不是儿戏。要有必要的书面解除协议书。或者录音,录相,短信为证,请问被告?你说协议解除了,你与原告釆用了怎样适当的形式?书面。录音。录相,短信这此必要的形式你采取了哪一条吗?

  法官钱进梅、法官魏璐枉法判案的第七条事实证据: 判决第五页中间:审理查明:‘’夫妻间发生矛盾,原告搬出涉案房屋‘’。此查明是无中生有,瞎编乱造的错误查明。.法官钱进梅明知.被告也承认强行换了锁.不让原告进屋的事实.但法官却颠倒黑白写道:审理查明:‘’夫妻间发生矛盾,原告搬出涉案房屋‘’。

  法官魏璐枉法判案的第九条事实证据:原告请求让被告赔偿因被告换强行换锁.原告有家不能归四年之久的损失6万元,合理合情,审都没审就驳回请求,也未说明驳回理由,这不是在枉法又是依照的那一条法律.那一个事实驳回?

  法官钱进梅、法官魏璐枉法判案的第十条事实证据:法官钱进梅、法官魏璐最后判决是以被告通知解除为由判合同解除了.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知解除是要有一方不屐行主要债务.并有通知的过程和行为发生.本案实际都没有.很以庭上被告也未提及和主张通知解除.所以更谈不上庭上质证通知解除.但法官在双方都无此主张.更谈不上庭上质证的情况下就枉法裁定通知解除成立.这完全是不顾法律.歪曲事实的乱判.

  法官钱进梅、法官魏璐枉法判案的第十一条事实证据.法官审案应该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书记员记录庭审全过程,但是法官为了偏袒一方,凡是对偏袒一方不利的就不记笔录。于是这次审理就出现了原告所说的与本案有关的内容未笔录.于是原告再三要求笔录.于是书记员就不耐烦地拍了桌子。当时原告方有三十多位旁听者。看到这个情况。群群激动指责书记员不应该拍桌子。由于法官违反法律规定审案.该笔的不笔录.导至这次庭审两次出现原告不补正笔录不签字.所以庭审笔录留下两处原告手写补正的笔录

  .法官钱进梅、法官魏璐枉法判案的第十二条事实证据:原告主张确实因买房向被告借过十万.被告无中生有说是返还房款.对这一争议焦点.法官不质证不让互辩就判十万是返回房款

  法官钱进梅、法官魏璐枉法判案的第十三条事实证据:法律规定未经法院许可不能录音录像。但没有规定不允许笔录。这次。有三十多位旁听者,有的准备笔录。法官当庭制止。现在全国很多地方庭审都网络直播.阳光审案。而本案旁听则做个笔录都要禁止。有两旁听者中途位拿手机看时间都被法官将手机暂扣。法官钱进梅在审案的时候,不是集中主要精力把案子审清楚.而是把主要精力放在防止三十个旁听人员偷偷录音。我就不明白,你法官阳光公开审案.你为什么这样怕别人录音?.甚至连做个笔录者都怕?.这次来的旁听者绝大多数都与原告方是普通网友.庭上才笫一次见面.他们都是法律爱好者.是看到本案被异地媒体暴光觉得希奇认为有观看的价值. 在网上得到开庭消息才来的.这次审理.法官存在以上十三处违反相关法律之处.正好被告也说了十三次假话.法官要袒护说了十三次假话的被告.,就出现十三处违法审案就不足为奇了

  法院应该秉承 诚实信用的价值导向,讲究一个千古传承的契约精神,但本案五个法官.三次判决让毁约.失信.强换锁.强占房.庭上十三次说假话的被告胜诉得到好处.

  现我国媒体经常报导买卖房合同双方定好后又因房价大涨而卖家反悔的精典案例.多数公正的法官判决反悔不被法院支持.少数法官判反悔成立.但又判增值部分差价返回.如在百度点击:女子买房遭卖家反悔 状告对方获赔128万.就是一例. 本文后还传载了主流媒体报导与本亲相近.相同的典型.师范案例摘要.判决都是反悔一方不被法院支持.(本文有点长并有多张图片.有的网站在转发的时候后站分和图片没转发.当您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加我微信.在微信相册里可以看全文和图片)作者微信号:13277923879

  假的就是假的.终研经不起一驳.综上三次枉法判决.总结出一个共性.都是由于被告主张的事实是虚构的经不起当庭互辩,五位法官心知肚明.三次都是将对方未经庭上质证.互辩的主张作了最后定案的依据.彻底违背了法律规定的: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象本案如法官黎赪、法官樊静。法官侯立平的判决不断增值部分一分钱都没有判给原告。而且连购房款装修款还有部分没有判给原告。 这里原告在网上公开向法官黎赪、法官樊静.法官侯立平请教:原告按现行房价.原告本来坐拥70万的房产.卖此房70万的房.全款买了被告的房.房价大涨.被告反悔.三法官判得原告一无所有还倒赔一万元诉讼费.那么请问三位法官:原告的这70万被谁非法侵占.这70万落入了谁的荷包.仅仅只是落入被告的荷包吗?这个判决公正吗?原告本来在汉正有40平米的房.现在房到那里去了?今后住那里?

  法官侯立平在一次庭审时.被告说了本案实话.协议当时谈过.但未谈好.法官侯立平故意不笔录.不让原告补正.该记的不记录.不该加的私加:1:原告庭审从未说过不请评估对房屋增值的评估.但法官侯立平私加笔录说原告表示不请评估公司.最后以原告不请评诂公司而原告向增值诉求不支持得以言正名顺.2:私加笔录原告庭上表示了放弃协助过户.无中生有两处私加笔录.害怕原告笔录签字看出来.在笔录签字时连声说:快签快签签了再看.当你签后又以有在等她有事为由.强行将笔录拿走.以上所说我有录音.部分刻成了光盘交时.侯法官不收.后庭长同意收才收.如你认为录有伪造你可提供庭上录音反击告我诽谤.最终你的判决以非法录音不予采纳.但被告所述不是千真万凿的事实吗?侯法官没办人情案.不可能冒这大风险在笔录上三次做假深层次的因素地球人都知道.假的说不真.法律最终是公正的.

  由于本案前两次判得太离谱引起媒体暴光,本案是还未终审的民案就被媒体暴光极少案例.也可能是有史以来第一例. 本案一审2014年年初判决后。2015年9月.代理人披露本案被枉判的六千字的文章即题目为:实名以事实依据向湖北高院院长李静投诉,文章上网后.被一家国家级媒体网:廉政报。三家省级媒体网:江西报。山东新闻网、黑龙;江新闻网。多家市级媒体网:江淮晨报网.广州晚报。南方快报等媒体网全文.第一次重审被法官侯立平枉法判决后。原告代理人向最高高院院长周强.中院分管院长李双利的投诉信。发在网上,被江淮晨报。吉宁新闻网等媒体。以上媒体有网络截图为证。要看网络截图图片可在360搜索、图片栏点击:“向周强投诉.” 首页目前就有近三十多个各大媒体报导网络截图。在360搜索 网页里点击":院长周强法官黎赪." 或者:"院长李双利法官侯立平". 或者:"院长周强法官樊静" 或者:"院长王晨法官钱运梅.或者:"院长陈力法官魏璐" .网上在首页就可显示近十条相关内容.由于本帖篇幅有限.关注本案的媒体和观众可按以上方法点击查看本案祥情和以前媒体的文章和.网络截图.谢谢媒体门户网.自媒体和观众:以前的关注和今后的继续关注.

  原告代理人是一个挑战极限运动的爱好者,本案04年3月一审被法官黎赪、法官樊静枉判后.代理人卢桃生04年10月1日再次玩挑战自我的极限运动.一是为了庆国庆.二是为不平的官司讨公道,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关注。此次探险第二天被武汉晚报.楚天金报专题报导.其中武汉晚报是第二次头版报导.一个人两次玩极限运动二次被武汉晚报头版显著位置报导.实属少有.见图.当天的探险被人民网法制,社会、财经、图片四个栏目同天图文。人民网报导后,全国各大主流媒体,包括新华网,中新网、光明网,深圳网,地方所有的门户网几乎同天。三年过去了,现在百度点击:人民网卢桃生。网上还可显示人民网三个栏目的报导和其他主流媒体的报导。三位法官的两次枉判.造就了一个特别的新闻.

实名向院长王晨投诉法官钱进梅.法官魏璐审案中的十三处违规

实名向院长王晨投诉法官钱进梅.法官魏璐审案中的十三处违规

  本案被告的行为正好验证了一句名言: 说一句谎话要用十句假话来圆那一句谎话.本案中被告一审开头说了一句谎话.双方没有签过协议。为了圆这句假话,被告用了十句假话来圆。为什么要遮盖那句谎言?为什么被告要接二连三说了十次假话并在前面说的假话被戳穿以后。还要继续把后面假话说下去,道理很简单,因为他开头说了谎言:从未签过协议。此房跟原告没有任何关系!那么房款和装修款自然都应是他出的.那么原告付的房款和装修款他都要违背良心不认帐.继续说假话遮盖开头那句:从未签过协议。至止被告不讲诚信.不讲契约精神.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意途明确.但他忘了原告是三次从银行转款到售楼部的.一次转款到装修包工头银行帐号的.所以被告在一审对原告的四次付款和原告主张的指标转让协议全部否认.这就等于原告在一审开头说了五次假话.后在事实面前被告承认了签过协议但又继续说假话.说双方协商一至将协议解除了.一审法官办人情案.对原告出示的银行转帐视而不见.对协议解除不听原告的反驳.不质证.一审法官黎赪、法官樊静最后判协议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其它请求另行起诉.法官的这种判法已越过公正的底线.也是最高院院长周强痛批的典型人情案.

  二审在原告第二次出示银行三次转帐和一次装修款转帐的情况下.被告仍然否认原告的四次付款.和继续坚持说谎:协议解除了.这就等于被告又在二审说了五次假话.中院明察秋分.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至此时为上被告在庭上共说了十次假话.

  第一次重审被告在铁的转帐事实面前承认了原告四次付款事实.至止被告说的8次假话终于揭穿.但被告还在继续说假话:协议协商一致解除了.至此时为止被告在庭上共说了十一次假话.重审法官侯立平对本案最主要焦点不质证.不让互辩.不让发问.最后以被告出示的未质证的假证据定案判协议协商一致解除了

  第二次二审.被告继续说了第十二次假话:协议协商一致解除了.中院再次明察秋分.以程序违法发回重审

  第二次重审:被告继续说了第十三次假话:协议协商一致解除了. 第二次重审法官钱进梅、法官魏璐枉对本案最主要焦点不质证不让互辩不让发问.最后代理人以不让发问、庭审笔录不签字为由的抗议下,同意了代理人的八个发问,结果问得被告一字不回答,被问得哑口无言,对此被告在四年庭审中说了五次的假话:协议协商解除了的谎言被原告千辛万苦击穿.但最后判决出乎预料:法官钱进梅、法官魏璐最后判决是以被告通知解除为由判合同解除了.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知解除是要有一方不屐行主要债务.并有通知的过程和行为发生.本案实际这两点都没有.通知解除根本不存。如果通知解除存在、被告为什么在以前的多次庭上也未提及和主张通知解除、.但法官在双方都无此主张.更谈不上庭上质证的情况下就枉法裁定通知解除成立.这完全是不顾法律.歪曲事实的乱判. 让原告当财产受到侵占.相信法律走法律途径.但得到这样的判决情何以堪.

  这里有必要引用一位资深律师发表的文章中的几句来验证本案确实被被枉判.是五位法官.被告及被告的代理人互相合作判出离奇错案.错案一上网.立刻引起异地媒体.异地门户网.下面是摘自该律师文章几句精典论断: 民诉法第13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说谎者应该承担责任。 当事人隐瞒事实、作出虚假陈述,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干扰了正常的审判活动和诉讼秩序,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这里面很重要的根源是说假话一方找了关系、法官自然在谎言被另一方事实戳穿后不是依法追究、而是不予正面回应、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反过来想想、你沒找关系你说假话试一下、如被法官识破、法官必依照法律让你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正如这位律所说:被告当庭说了十三次假话.被戳穿后一审法官黎赪、法官樊静。第一次重审法官侯立平 第二次重审法官钱进梅、法官魏璐不予正面回应、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从来没有当庭批评过一次.更谈不上按法律规定给了警告罚款.所以导至被告前面假话被戳穿.后面再接着编.更有甚者在第二次重审法官钱进梅、法官魏璐审案时出现被告当初否认了的一个从银行两万转帐.在第一次重审时在转帐单这样铁的证据面前承认以前说了谎..但第二次重审又当庭否认、她的代理人当即阻止了被告的谎言、承认两万系原告所付。这个被告一而再,再而三地说慌细节、这个对被告不利的行为、未经审判长的许可、书记员配合地未笔录在案。原告当时要求记录还是未记在案、直到最后笔录签字原告要求补正否则不签字这才将此记录在案。所以庭审笔录留下了原告代理人手写的补露.

  本案实属备受媒体暴光典型案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对于新闻媒体报道中反映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反映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最近最高院发出通知: 八、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自觉接受权力机关法律监督、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检察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九,院庭长收到涉及审判人员的投诉举报或者情况反映的,应当按照规定调查核实。对不实举报应当及时了结澄清

  依据以上规定与通知.敬请法院对本人的投诉按照规定调查核.实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被第三次枉判后.代理人卢桃生第三次走法律径:一面:正常第三次上诉.一面:正常渠道第三次实名以事实向院长周强.院长李静.院长王晨.院长李双利.院长陈力写信和在网上投拆法官钱运梅、法官魏璐枉法判案.

  本案由于众多媒体及门户网站的关注。也引起众多法官关注。如:庭长梁志顺。法官柯亚兰。法官申斌。法官张文霞。法官张红。庭长汪莹。庭长吴焰。院长李双利。法官盛其华。庭长樊小娟。法官杜崇华。庭长马海波。院长李静. 在此谢谢以上法官庭长院长的关注。谢谢媒体及网友的关注。

  本案说被枉判还有一个有力的证明.那就是央视.人民网.新华网等主流媒体报导与本亲相近.相同的标杆.典型.精典.师范案例.建议大家空闲时点击看一下.在百度或者360分别点击这四篇文章的标题.可显示原文:

  1: 房子涨价太多卖给别人后觉得吃亏 7年后又卖一次

  判决该案的法官对记者说::孙呈和董彬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涉案房屋暂不具备办理产权过户条件,但涉案房屋现已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孙呈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的房款,且涉案房屋已实际交付孙呈。因此,孙呈与董彬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2:卖房时承诺下证后过户 六年后房价上涨原主反悔:

  判决该案的法官姜光军告诉记者,在倾听了李某的陈述之后,他首先向李某宣讲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指出有约必守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房价的涨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常现象,不能因为房价上涨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法院也不会保护违约一方的利益.

  3:永州女子私转买房指标 七年后房价上涨后反悔

  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判决该案的法官对记者说: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禁止购房指标的转让,因此,部门规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不能成为合同无效的理由,潘女士在获得集资建房的资格后,即享有取得集资房屋的请求权,属于债权的范畴,可依法转让。同时,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达成了购房资格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最终,该院判决潘女士继续履行合同。

  4:女子买房遭卖家反悔 状告对方获赔128万.

  该案的法官对记者说;法院的判决结果承载着倡导诚实信用的价值导向。法院认为,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 .

  本案与以上精典案例细节有多处相同:相同处有以下三点. 1 :如案例3: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对方后悔了,于是对方私下去交纳了第二批款项,本案也有对方私下交清余款细节. 2:都是六.七年后因房价大涨.对方反悔.毁约.失信.3;案例一.二.三都是指标房.签合同时涉案房屋暂不具备办理产权过户条件. 但签的都是按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本案也是指标房.但判决结果是本案与4个案例相反.本案判决是法院保护了违 约一方的利益.守约方的合法权益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的判决一是歪曲事实.二是既不符法理.三是又不合情理.所以一经上网.立即引起主流媒体关注与追踪和公众关注.如一次庭审.网上一公布.就有三十位热心网友前来参与旁听.

  下面将广东网.太原网的原告代理人写的:一个备受媒体关注的房产纠纷案原告代理人最后的陈述:全文转给大家看看. 这有可能是中国首次民案还未终.审代理人最后的陈述上了省市两级门户网.看看这个陈述的特别之处:原告代理人最后的陈述:"本案经三年多审理.被告也承认双方签房屋买合同.虽然原告合同原件丢失或被盗.但原告持有合同复印件.且复印件经被告查看被告也确定了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78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据以上规定:复印件一是应当有其他材料来加以印证;二是对方当事人对复印件的内容表示承认。这两条具备一条即可.本案这两条都具备.原告为了证明协议成立.1出示了复印件.2出示了买此房首付款从银行转帐凭证.3出示了支付还贷款从银行付款凭证.这三条完全符合最高院 :复印件应当有其他材料来加以印证之规定.加之被告在庭上也亲口承认签过此协议.综上所说本案合同完全符合: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强制枧定.和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几个条件.所以本案合同合法有效.本案经三年多的审理.两次被中院发回.被告在五个关键证据事实上.13次说谎话.后被铁的事实一 一揭穿.法院也查明了被告的13谎言.综上.请求法院依照事实.依照相关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弘扬契约精神.诚信原则.判令双方协议有效.协助过户."原告代理人:卢桃生.2017年2月28.

  从中院网站已查到本案中院于本月6日收到上诉状.预计十二月中旬开庭.敬请媒体.自媒体.网友继续关注本案最后的大结局

  本文不须作者许可.敬请自由.在此先谢谢了.

  作者:卢桃生

  201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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