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岂可入级——从“国家级”大老虎落马谈起
在我的记忆里,从前不久全国政协副 苏荣垮台之时,官员的“国家”级别(苏荣是副国级)才成为众人关注的概念。
苏荣绝不是垮台级别最高的官员,在他之前因贪腐倒台的官员,比他级别高的还有不少。比如人大系统的成克杰,是副委员长,也属于副国级;还有稍远一些的陈希同、陈良宇,以及近一些的 、徐才厚,都是政治局委员,也算是副国级。但这些人被查处,在新闻媒体报道时,一般都没有提到他们的级别,所以“国家级”这个概念没有进入公众的视野。
可是今年六月份苏荣落马,副国级这个词一下子在媒体上兴奋起来;因为现在都在说打老虎、打大老虎,老虎大不大,当然要从其级别来检验啦。苏荣原任全国政协副 ,是副国级,无疑是一只大老虎。随即这两天,调查已久、“懂了”也很久的前政治局常委周永康被正式宣布崩盘,他的“国家级”干部的身份,马上被喧沸到可以煮熟鸡蛋。
与“国”平齐的领导人垮台了,似乎不仅证明了当下反腐“刑不上大夫”之说不存在,几乎还可以证明“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了。然而我总觉得“国家级”(还分正、副)这个词,听起来十分别扭、不顺耳!
我特地查了一下这个词,发现它并不是媒体的比附,而是载入了2006年颁布施行的《公务员法》,是对公务员领导职务层级的一种划分。领导职级包括: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其中国家级正职和副职,就是我们说到的正国级和副国级。然而《公务员法》并没有规定,哪些人属于正国级或副国级。
而在之前的《国家公务员条例》(1993年施行,属于行政法规,在位阶上要低于作为法律的《公务员法》)中,尚无这样的分类,条例将公务员分为十五级,其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下司级、处级、科级、科员、办事员略)
由此可见,在我们前面提到的大老虎陈良宇之前,是没有正、副国家级一说的。我见有人撰文,提到刘少奇、邓小平等也是“正国级”,应该属于妄说。
通过对比可知,在条例中,公务员级别只是包括“政府口”的官员(最高为总理),而现在我们俗称的“四大家”(党、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则已全部纳入。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根据我从网上查知,“正国级”官员包括: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共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副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 ,全国政协 。“副国级”包括: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候补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检察长,全国政协副 。除了网络流传的一些文本,百度百科也是这么介绍的,但它没有按照规范给这条信息注明其合法有效的来源。但显然此说广为人知,并为人所信,前常委“大老虎”周永康正是如此对号入座才被认定为正国级的。因为我国的“特色”是公务员不搞“政治中立”,所以国家级正副职中,包括了中共的高层领导,这是可以理解的,而已经废止的条例确实有它不适应“中国特色”的地方。
虽然自古以来,给官员分级,有久远之例。我们都知道,中国古代自秦代以来实行皇帝一人之下的百官制度(即官僚体制),其九品十八阶,以及对应的各种散官、职官、勋官、寄禄官等,异常的繁复。因而官制是研究中国史的入门钥匙,但也是最令人头疼的。即便今天亦是如此,其内涵绝对不是一部《公务员法》所能涵盖;好比各种享受某一级别待遇的官员,一般人根本搞不清楚是怎么回事,应该说,在实践中也有相当的混乱。
可能我对于国情与法律的复杂性有注意不到的地方,但在这次反腐风暴中,正国级、副国级被不断提及,却令我有吐槽、不吐不快之感。我想问的是:国家这个概念是可以用来给官员定级的吗?
在国家公务员的领导职级中,最上为国家级,下为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乡科级。首先这种“序列”就显得驳杂,如果按政区来分类,则国家之下当为省、县、乡,可是省却配以部,省是政区概念,部则体现的是管理范畴,本不相搭;按区划的行政级别,省之下是市(地级市),可是省、县之间却夹着一个与部相对应的厅局,等等。
如果说这种分类显示了现实的异常繁复性,可能立法不得不对现实做出某种“合理”的反映。那么,将“国家”入级,这在概念上就非常不雅、不适当了。如谓“正国级”周永康落马,他倒台是他自己的事,与“国”何干?“国家”频频躺枪,实在无辜。这是不雅之处。
国家一词,在这里大约特指最顶级的行政区划,用国家来定级,以表明这个级别的人管的是“全国”那摊子的事儿。可是我们来细究一下理,谁又能与国平齐呢?路易十四说“朕即国家”,挨了多少骂?如果某一些人是国家级,那么作为国家主人的全体国民应该摆在什么位置、是什么级别?每个国民都是服务于这个国家,国家既是法律、政治、地理概念,同时又带有一定的伦理性,如我们所称的“祖国”,就附着了许多忠诚的情感;国家在许多情况下,有着更为广泛的内涵,甚至还有着神圣的精神在内。国家毕竟不同于一个机构,也不是一般的政治组织或行政管理疆域,不能说谁领导它,就与之平级,甚至与“国”等量齐观,自称所谓正国级(虽然是俗称)。正国级已经不堪,而副国级就更不可谓了,设若愈为不幸,某个“正国、副国”级官员因为贪恶倒台了,那对于“国家”的道德伤害就更大了。可以说,用“国家”给官员定级,是存在极大的道德风险的。
给官员定级,最好以最中性的词为当,例如以简单的数字来分级,而将相应的官员列入某个级别,而不应冠以任何组织、机构的概念。因此我提请《公务员法》重新斟酌“国家级”这一法律词汇,而在目前阶段,对贪腐官员是正国级或副国级,媒体应该慎提,不要炒作这个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