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书(没有现场勘验)。其中刑事立案时的56.85立方米木材数量,是警察李玉锋个人在《

  浙江省嵊州市吴银芬滥伐林木冤案

  控告书

  被控告人:浙江省高级法院法官 任更丰

  被控告人:绍兴市检察院检察官 范小云

  控告人:吴贤祥 男 1944年11月17日生 住:浙江省嵊州市竹溪乡舜源村 身份证330623194411178674 联系电话:135 8735 4827

  控告理由:

  我国《法官法》第三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第六条规定:法官审判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第四十六条规定:(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五)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检察官法》的法律原则与《法官法》同。

  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对依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的。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任更丰、范小云的违法行为符合处罚条件,应当查处。

  1. 隐瞒、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

  2. 枉法裁判,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

  控告人吴贤祥亲手向办案人任更丰、范小云提交的8 份新的证据,进一步证明所谓吴银芬滥伐林木案的冤情所在。我们承包地原是茶园及种植地,承包证上就注明没有树木,所谓滥伐36.26立方林木是李玉峰、裘益洪等人捏造、诬陷。吴银芬无罪。

  向任更丰、范小云提交8 份新证据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有证人,法院也有书记记笔录(在本控告书第五、第六条中有具体记载),足以证明俩司法人员隐瞒、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

  一.冤案起源,典型的行政干预司法事件。

  吴银芬75岁老人,文盲,一辈子在农村辛勤劳动、善良待人,没有做过任何对不起别人的事,蒙此冤情,受尽牢狱之苦,为天地所不容!乃嵊州市个别干部蓄谋打击报复,公检法害群之马为了维护其小团体利益,组织冤案一条龙服务,枉法而为之。

  在农村承包地上改种香榧树,是绍兴市政府的富农奔小康决策,政府大力号召,农户纷纷响应。我家于2016年下半年种香榧树,是嵊州市林业用地十五万分之一,已种植了十几万山区农户其中之一,同时嵊州市不仅农村承包地鼓励种植,而且还提倡省级生态公益林改种经济林(如桃树、李树、茶树、青梅、香榧树、苗甫)等项目。盼望香榧树快快长高,结出果实增加些收入,这是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农村人就这样简单。

  如果坐牢,十多万山区农户都得坐牢,为什么仅我们一家?这是非常荒诞的案件,承包地上没有树,所谓滥伐林木“36.26立方木材”从何而来?

  种香榧树2年之后,雷打电劈突然恶魔降临,2019年3月5日林业警察李玉锋等人凶神恶煞提着手拷袭击我家,说吴银芬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证”刑事拘留了,几个警察抓住吴银芬手脚将她扔上了汽车,吴银芬身受轻伤。当地政府大力发展绿色产业,号召山区农民积极响应,(不管是生态公益林,还是承包地农民都种上了经济林)。并且政府从来没有要求农户去办采伐证。

  本冤案刑事程序如:刑事立案、侦查、勘检、举证、公诉、审判等程序中证据全部造假。

  1.我们曾向浙江省信访局举报李玉锋打击报复的违法行为。

  2. 嵊州政府说我们越级上访,要“维稳”我们。

  3. 检察院说判刑是“市领导的意思”。2020.9.2日会议上嵊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董友庆指示:“吴银芬是个农民,判点刑无所谓,有什么关系?一个农村老太婆,判个缓刑也无所谓,有什么损失啊”(附录音证据2份)。

  董友庆自己也是农民的儿子。

  参加这次会议的有嵊州市其他办公室干部,嵊州市法院副院长、嵊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嵊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谷来镇主要领导等,这是典型的政府权力干预司法事例。

  4.根据会议确定的原则,审判长裘益洪于2020.9.17日开庭,2020.9.17日当天就判决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实刑。判决书有20页,很明显,判决书先写,开庭在后。被告人辩护人之前向法庭提交的调查申请、证人出庭申请、重新鉴定申请等统统不同意,程序严重违法。

  这是枉法报复性裁判,吴银芬1947年生已75岁,年老体弱,肺部已割了三分之一,又患心脏病,糖尿病严重,神智衰弱,本案属于非暴力小案件,没有犯罪故意和事实,(即使砍了树已经复种香榧树,也可以从轻啊),却判一年二个月实刑,精神打击迫害和身体摧残,已到生死极限。

  二. 定罪的证据,统统是伪证。

  滥伐林木案关键是伐木的1.地点与2.数量。地点是农村承包地不是省级生态公益林,36.26立方米木材数量凭空造假。

  造假过程是:

  第1步,将我家承包地篡改(调包)为“国家省级公益防护林”。

  第2步,按照省级防护林的森林密度“理论(没有现场勘验)。其中刑事立案时的56.85立方米木材数量,是警察李玉锋个人在《司法鉴定书》上填写的,即司法鉴定书数量造假。

  第3步,市政府、国土局、谷来镇政府等配合造假(详见下列6份证据)。将竹溪乡上周村土地改名为上院乡培坑村土地,政府三单位秘密与上院乡培坑村签订土地调包协议,将我家承包地变成国家省级防护林,从而列入犯罪概念。

  因为现场事实没有林木,“理论测算”是弄虚作假,制作伪证的犯罪行为。

  三.提交的8份新证据进一步证明这是冤案:

  (一):2021年5月14日,嵊州市竹溪乡上周村三组组长吴琪芳、2021年6月26日,嵊州市舜源村村民委员会证言证实:

  嵊州市竹溪乡舜源上周村三组,位于土名“张龙培”老茶园及荒地承包给吴贤祥(吴银芬丈夫)、邱香根、黄阿茂(儿子:黄仕德)、吴全喜四户农户,不属于公益防护林,长期种植玉米、地瓜等农作物,判决滥伐36.26立方米树木纯属诬陷。

  (二):2021年6月12日,嵊州市谷来镇人民政府、王院村村民代表吴华祥、吴银苗及舜源村上周自然村村负责人吴铁勇,三组组长吴琪芳证明证实:

  位于土名“张龙培”吴银芬、邱香根、黄仕德、吴全喜的承包地属于舜源村上周自然村的土地,(去山上实地现场查看,王院村与舜源村之间山界明确),吴银芬、邱香根、黄仕德、吴全喜的承包地不在王院村的土地范围,证明土地被调包了。

  (三):2021年6月27日,嵊州市谷来镇舜源村委会,嵊州市谷来镇王院村村委会,嵊州市谷来镇人民政府,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4个单位,共同出具证明见《关于竹溪乡上周村滥伐林木涉案地块权属的情况说明》:

  1.证明舜源上周村吴银芬蒙冤的涉案地块,经现场踏勘和资料

  查阅【嵊州市影像图(浙绍【2019】6号)】该地块范围属于舜源村上周村。

  2.舜源村从来没有向林业部门申报过(或被申批过)生态公益林,证

  明该小班地块不是公益防护林,土地性质被调包了。

  (四):2021年7月29日,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出具证明证实:

  吴贤祥等同志(吴银芬丈夫):你们于2021年6月24日(向国家信访局举报)嵊州市信访局反映“要求相关单位证明两点”:

  1.山林的性质不是公益林。2、山林的地点为舜源村上周自然村而非王院培坑村的事项。经我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现处理答复如下:

  为妥善解决此次事情,嵊州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政法委、信访局、自然资源局、谷来镇人民镇府等单位对此次事情进行讨论研究,初步确定信访答复内容,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尽量满足信访人的要求。后我局谷来镇镇府和有关村根据信访人的要求出具了《关于竹溪乡上周村滥伐林木案涉案地块实际权属的情况说明》(见附件),局领导也当面作了答复。

  附件主要内容:该林地地块范围为谷来镇舜源村林地,实际权属为谷来镇舜源村上周自然村集体。该地块舜源村从来没有作为申请人向上级林业部门审批过生态公益林。

  (五):2021年8月6日,嵊州市谷来镇人民镇府证明证实:

  原王院乡培坑村委会上报的公益林小班一览表是根据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公益林分布图范围权属的,误将原告(吴银芬承包地)承包的“张龙培”部分承包山林确定为培坑村所有的林地。并上报政府部门划定为公益林。2016年6月,王院乡培坑村村委会根据王院乡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林业资源界限地形图开展摸底调查林业资源,但由于近年来,所在的村干部对地形图界内村与村之间具体界限情况不了解,原王院乡政府主管林业工作人员具体也无法去核实和实际的权属情况,所以原王院乡人民政府将地形图上培坑村范围内的林地都当成培坑村所有的林地上报给嵊州市农林局规划划定为公益林,其中误将“张龙培”地块原告(吴银芬丈夫)承包的林地当成培坑村所有的林地上报。

  以上证据出自市政府、镇政府、市资源局、王院乡培坑村委会、竹溪乡舜源村委员会,众多村民之言,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一致性,足以证明这是冤案。

  (六):2021年8月6日,嵊州市谷来镇人民镇府,谷来镇王院村委提供的证据:小班土地清单。

  该小班土地清单也可以证明:嵊州市王院乡培坑村,王院乡镇政府,嵊州市林业局,嵊州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签订的《省级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协议》是伪造的虚假证据,用以诬陷。《嵊州市上周村砍伐林木案位置》的小班位置图及小班一览表错误如下:

  1.篡改行政图,把嵊州市竹溪乡舜源村上周自然村的行政位置改成了嵊州市王院乡培坑村。

  2.把原竹溪乡上周村68户农户农村土地承包地2991.6亩非法占为王院乡培坑村所有,剥夺了竹溪乡上周村68户农户的合法权利。(有68户上周村民的承包合同与林权证为证)

  3.把原嵊州市竹溪乡上周村68户农户的农村承包地调包为王院乡培坑村,(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又将该承包地调包成公益林防护林。

  4.涉案位置与所谓公益林2018年分布图表完全不同。

  2018年6月小班位置图表与2019年、2020年的图表加以对比,发现面积100%不同,小班号名称56%不同,小班权属位置不同,(而2019年、2020年两年及其他几年基本相同),充分证明2018年6月的《嵊州市上周村砍伐林木的小班位置及面积》是个特殊存在(我们种香榧树是2016年下半年),是量身打造的虚假证据。结合上面5份政府改错证据,已真相大白,冤情昭然若揭也!

  (七).政法委书记董友庆和嵊州检察官的录音材料,两份。

  四. 本案枉判要点是:

  1.公安局所谓犯罪证据是假签名、假指印、假鉴定(李玉峰填写)。

  2.承包地被调包成为“公益防护林”,然后按国家公益防护林的树林密度“理论估算”判刑。

  3.滥伐林木司法鉴定数量是李玉锋个人填写,没有现场勘察笔录。

  4.司法鉴定单位(绍兴华洲林业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无权鉴定,几名鉴定人员、调查人员未到庭质证,身份不明。

  5.警察李玉锋操纵鉴定全过程,“理论估算”鉴定标本警察提供。

  6.该《鉴定意见书》至今没有送达给被告人,法官拒绝重新鉴定。

  7.剥夺当事人辩护权、申请调查权、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权、申请对鉴定书重新鉴定权,包疪伪证,拒绝对造假笔迹和手印进行司法鉴定“”,剝夺了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程序严重违法。

  8. 承包地上叫人种树,变造为砍树,又演编成“滥伐林木”

  9. 嵊州市政法委书记董友庆等人公开对抗中央,宣扬一冤到底,干扰司法。

  10. “脏物”没有。36.26立方的木材在哪里?吴银芬75岁,身体条件不可能砍伐1661株大树几十立方米的林材。参与承包地现场清理人员也没有砍过这么多木头。

  本案假笔迹、假手印、假案发地址、假鉴定书、假鉴定标准、假伐木数量、假笔录、拒绝审判公开、拒绝证人出庭、拒绝重新鉴定、拒绝调查申请、拒绝去现场清点勘察、拒绝让亲属出庭辩护、地方领导干扰司法、将《森林法》适用于农户承包地,适用法律错误……全套造假,可以称为“十项恶法案件”。

  五.二审、再审、绍兴市检察院“绍检刑申通〔2021〕2011号” 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浙江省高级法院(2021) 浙刑申133号《通知书》,其实是一审枉判的复印件,形同虚设。

  各审判法庭没有询问没有调查,都拒绝去现场勘察,拒绝去现场清点树桩,拒绝查明真相,维护其行业和绍兴本地区干部利益。法庭上他们低着头含糊其词(也许羞愧),违背客观事实,叛背法律,违反有错必纠规定,违背公平正义、违背法官誓言、违背良知。

  1.浙江省高级法院(2021) 浙刑申133号《通知书》的办案人

  是任更丰,此人已经收到控告人送到杭州当面提交的由国土部门、谷来镇政府、村委员会等单位改错的8份新证据,证明这是冤案。任更丰玩忽职守,慵懒严重,浙刑申133号《通知书》仅一页纸,全文8行,内容6个字,故意隐瞒损毁我们8份新的证据,确属冤案而不予纠正。

  2.我们于2021.8.30日收到任更丰的上述通知书,但通知书

  打印日期是2021.8.4日,提前打印20多天,弄虚作假目的,故意隐瞒损毁我们8份新的证据,枉法明显。

  3.绍兴市检察院范小云的绍兴市检察院“绍检刑申通〔2021〕

  2011号”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一共5页,内容全部是一审判决书拷盘所得,所谓“经本院审查查明”是纸上审查,与一审裘益洪法官由纸上“理论测算”伐木数量36.26立方是同一类型的造假行为。范小云一直拒绝“现场勘查”没有出门过。用一审冤案判决来证明冤案不是冤案,其实也是品德问题。

  3.范小云也早己收到了控告人当面提交的8份新证据,刑事申

  诉结果通知书一共5页也只字不提8份新证据。很明显,这些证据足以证明无罪。

  5.一审庭审中,检察院的证人(国土部门林业工程师)在法庭上

  作证:“砍掉树木的伐根山上都留在,可以去清点”(见庭审视频),为什么一审、二审、再审、检察官、各级法官都不肯去?因为一清点就露馅了,冤情大白。

  六.我们提交8 份新证据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

  1. 为该冤案我们许多次赴京上访,国家最高检察院已经多次长时间、细致了解案情,我们的上访材料包括上述8份新证据已经全部由最高检发送到浙江省、绍兴市公检法网页里,任更丰、范小云在接待我们时承认看到了新证据材料。

  2. 在2021年6月29 日,嵊州市谷来镇政府租用旅游公司车辆浙DE9988汽车,上午7时30分在嵊州国际大酒店集合,有党委黄中旺、派出所民警、村民代表等10多人陪同我们去绍兴市检察院、去浙江省高级法院递交新的证据,任更丰、范小云都已收到,亲自核对证据原件,这是不可抵赖的事实。

  政府人员确实也认为此案太冤,陪同办理。

  3. 邮寄凭证。证明我们多次向任更丰、范小云直接邮寄新证据。

  综上,任更丰、范小云隐瞒、损毁证据、案件材料;枉法裁判,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蓄意包庇董友庆、李玉锋、裘益洪等冤案编制违法人,为党纪国法所不容。

  (现在嵊州市政府各单位,统一思想,提供证据,认错整改,本案吴银芬老人确实是冤枉的,现迫切期待司法部门秉公办案,实事现迫切期待司法部门秉公办案,实事求是,还老人清白)

  控告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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