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懂法律的朋友说说王悦法官那样做合法吗!

  本人张冬梅,上海市普陀区居民,电话15821918273.

  于2009年6月4日晚,被上海沪环废弃物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沪B60379的重型货车驾驶员刘习志占用人行道并在打电话时突然发动车辆将本人撞倒,造成本人脚部几个脚趾缺损的严重后果,为此事本人将案件起诉到普陀区法院(案号:2010普民-民初字第5043号,审判员:王悦)

  本人因该事故造成左第2、3足趾缺失,左第1、4、5足趾畸形,左足趾活动不能的严重后果,该伤情通过上海市普陀区交警队委托,选定在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与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论为9级伤残,被告口头提出异议,之后王悦法官与2010年10月9日13:45、10月25日13:51二次打电话给我,要我重新鉴定,王悦法官讲:枫林鉴定所之前犯过错误,所以要我重新司法鉴定。我回答说:法院出具书面司法依据,我可以重新鉴定,王悦法官回答:法院不会出书面依据的,如不去重新鉴定,后果由我自负。

  我在2011年6月20日、8月18日曾二次致信普陀区法院石彩英、席建生院长,申诉情况,至今杳无音讯。

  为主张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于2011年11月15日、2012年2月15日到普陀区法院再次递交立案材料,法院未给予回复,不予处理本人案件。现在我很无奈也很无助,请懂法律的说说我该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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