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耻辱——一个亵渎文化的错案

  大约是100年以前吧,鲁迅先生说过对中国人“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的意见,我愿意追随先生。

  先说我发过的一个传单,附在下面。

  小学一年级语文课本是假冒伪劣产品

  我,野鄙村夫(yijiepifu629@sina.com),五十年前,因为上山下乡,与数以万计的年龄差不多的人一起,得了一个“知识青年”的荣誉称号,除此之外,再也没有值得夸耀的事了。如今气息奄奄,苟延残喘,写下几句,算作留给后人的遗言吧。

  汉语中文,乃是天下公器,它不应由一个、一群、甚至是全部的权威决定它应当怎样,它只能是社会的共识。并且符合历史的真实和传统。

  孩子,是我们的未来,课本,是汉语中文的规范。我们的课本里,就有若干错误,使这些课本成了假冒伪劣产品,亵渎了我们的汉语中文,侵犯了我“知识青年”的荣誉。

  教育部审定、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的小学《语文》一年级上册(2016年7月第1版)有错误如下:

  1. 课本封面,版权页“人民教育出版社”名称错误,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竟然以课本的出版者是“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不是“人民教育出版社”为由,拒绝承担课本上标注的“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法律责任。这是一个以简称和全称所指不是同一个法人的借口逃避法律责任的不诚实的经营行为。

  2. 课本第58页《江南》一课是古文,解释缺失,据《教师教学用书语文一年级上册》《江南》一课中“田田”二字的解释,是“挤挤挨挨”、“挺立水面,饱满劲秀的样子,此处说荷叶非常茂密”、“把莲叶茂密的样子表达得淋漓尽致”(见第148页)。解释完全是错误的,说明编写者根本不知道“田田”二字说的只是“圆圆”。田田是叠词,解释结果也应当符合叠词的形式,再者,课文七分之五的篇幅说的都是观鱼,是在田田的莲叶状态下的观鱼,田田说的是一片或者几片莲叶的状况,与“茂密”没有任何关系,田田还必须保证莲叶处在一种四周有空隙的状态,以方便观鱼,茂密的莲叶一片连一片,一层压一层,怎么观鱼?所有与圆字无关的解释用语都是多余的,说得越多,错误越多,过犹不及,说的就是这种错误。同一本书的第60页,说说到了“荷叶圆圆”,也可做为旁证。

  3. 课本第67页《画》一课是古文,解释缺失,课文的插图也是不伦不类;据《教师教学用书语文一年级上册》166页、168页、170页、171页的内容,说它是“一则五言谜语诗”、“谜底 画 ”、“这首谜语诗的谜底是画”、“这是一幅山水画”、“远看山无色”以及插图将山水花鸟共作一处的表述,说明编写者不具备常识,完全不懂这一首诗,以不懂冒充懂,在传播知识这一点上,是欺骗行为。这一首诗,说的是画者的技法高超,画者画了许多的画,虽然风格情趣各有不同,但是每一幅画都可以乱真,让人佩服。诗之于谜语,等级相差甚远,举例来说,可比之于玉石和砖瓦,玉石可以以砖瓦的形式砌进墙体,但是砖瓦却绝无可能以宝物的身份与玉石同居于储宝库。诗是文学的顶极作品,谜语只是俚俗的顺口溜,怎能把诗的身份无端地贬低至谜语的程度呢?即便说它是谜语,谜底也不是“画”而是“画得太好了”,这是又一个错误。“远看山无色”则完全无视事实,“日照香 炉”说的是山色紫,“远上寒山”说的是山色白和红,近来有一种广为流传的说法是“绿山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在一句之中,山就有了四种颜色,怎么说“山无色”呢?课文中说“山有色”是说自然中山该有什么色,在画中山就有什么色,一样也不缺,课本的插图将山水花鸟共作一处,把不能同处的内容混在一起,违背了文理,违背了画理,也违背了常识,山水画追求的是淡泊高远,花鸟画表达的是富贵奢华,怎么共处?比如某家生了一个孩子,是男就男,是女就女,不可以亦男亦女,不男不女,与自然规律不合。把山水花鸟画硬称为“这是一幅山水画”,也是一种没有常识的错误,最起码会受到花鸟画作者们的反对,课文中说及的画也不是一幅,是多幅。

  4. 课本第72页《日月明》一课关于男、尘的说法不合常识,课文的“一人不成众”一句讲理不力,末一句“众人一条心,黄土变成金”也不合常识;.《日月明》一课据《教师教学用书语文一年级上册》的说法,是介绍会意字,“体验古人造字的智慧”(第182页),“男”是“田”和“耒”的构成,而不是“田”和“力”的构成,持耒到田劳作,训为“男”,在田里出力劳作的人不止是男,女,也是田间的劳力,《对花》中唱道“撒下一颗籽呀,发了一棵芽啊”,说的是劳动妇女在田里进行播种劳动,董永唱道“我挑水来你浇园”,说的是劳动妇女在田里进行灌溉劳动,人类社会的原始状态有一种叫做“母系氏族社会”,就是因为妇女进行农业劳动能得到比男人们进行的渔猎劳动更多更稳定的收获,而得到了氏族的领导权的结果,说明妇女也是田里劳动者的 一部分,还应当是田间劳动的开创者,还有一点,“力”字是从“耒”字异写而来,“力”成为“男”的一部分,是男字出现以后异写的演变结果,而不是造字的初始状态。“小土尘”也与“古人造字”的说法相违背,古人造字起码有几千年的历史,尘字却只是在1956年由国务院颁发的《简化字总表》才出现的,因此不具有“古人造字”的资格,“一人不成众,独木不成林”一句说的不是字理,与课文的主旨不合,再者下定义不宜用否定句式,一人不成众,二人成众吗?七人众吗?八人众吗?我们万众一心,筑成我们新的长城,万人众吗?一人不成众与七人众、八人众、万人众怎么一致起来呢?“独木不成林”句也是一样的错误,独木不成林,多少棵木才成林呢?50棵?300棵?2000棵?这个问题用“独木不成林”一句解释得清楚吗?构字和自然事实怎样地一致起来正是课文应该说清楚的道理。当讲不讲,不当讲啰嗦起来没完,完全不合文理。团结协作与会意字并不完全相关,没有必要议论与会意字字理没有严格关联关系的团结协作问题,以文理而论,这是多余,“众人一条心,黄土变成金”一句问题更加严重,据《教师教学用书语文一年级上册》第183页的说法,是“让学生体会团结就是力量,团结在一起可以创造财富的道理”的意思,据被告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这一句俗语出自“只要我们齐心,紧紧抱成一团,众人一条心,黄土变成金,那就摔不乱,打不碎。”(伍杰《山路崎岖》)仅从这句来分析,这就是一个说理不清的句子,金,摔不摔得乱,打不打得碎,还与金的自然物理形态相关,如果它是砂粒状、粉末状,即使它的化学性质是金,仍然是一摔就乱,一打就碎,立论完全不能成立,众人一条心,黄土变成金一句怎么就能创造财富也丝毫没有论述,课本怎么就总结出“创造财 富”这个意义来?这一句话,只能归在错误和拙劣的范围里,课本的编写者不辨对错,把它引进课本再作更进一步的错误理解和解释,对读者进行“团结就是力量,团结就能创造财富”的教育,完全不能达到目的,事实上只能起到反作用。团结与会意字字理并不严格相关,《日月明》一课完全没有必要论述团结问题,团结也要讲原则,不是所有的团结都有积极的促进进步的作用,市本无虎,三人乃成,曾参贤良,三告投杼,这都是团结做坏事,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首段文字所写的团结,就是共产党的敌对势力,“众人一条心,黄土变成金”从字面上来理解,它说的就是“众人一条心,都把手中持有的黄土说成金,那它就成了金”,可以与“团结就能创造财富”相关联,可惜的是它完全是诈骗团伙的信条,危害社会。

  5. 课本第78页《拔萝卜》一课“老公公种了一个萝卜。”句错误,种的时候必不是一个萝卜,而是一棵萝卜秧,甚至只是一粒萝卜籽;在菜市场、饭店,萝卜论“个”,对种萝卜的农民,萝卜论“行”、“棵”、“株”。用量词得要分清身份和场合。

  6. 课本第87页《雨点儿》一课“从云彩里飘落下来。”句错误,“飘”一字不妥。想来“飘”和“雨”之间,只有“牛毛细雨”勉强有点联系,可是课文中说的却是“小雨点”和“大雨点”“飘落下来”,这就违背了我们的语文习惯了。

  7. 课本后记“小学语文室全体同仁始终是……”句中的“同仁”一词使用不当,于礼有违。“仁”是敬辞,礼貌的原则是:在公开场合,敬辞不自用,对于非编者的读者,“仁”一词就有羞辱意义。

  小学《语文》一年级下册(2016年11月第1版)有错误如下:

  1. 课本封面、版权页及内页多处“ 人民教育出版社”名称过简错误;逃避法律责任。

  2. 课本第12页“祖国多么广大”,“我们的祖国多么广大”,祖国广大,搭配不当;这是一个可以简单判断的主语缺失的病句。

  3. 课本第19页“升旗仪式非常壮观”,仪式壮观不合语言习惯;到处可见的景象不称“壮观”,天天可见的仪式,也不称“壮观”,一个壮观的仪式自然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天天都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国家和社会都会承受不了的。

  4. 课本第27页“日积月累”所给出的“春晓”一诗是古文,据《教师教学用书语文一年级下册》第64页所说是:雨后清晨的美丽春光,常识告诉我们,一首诗绝不会浅薄到如此的程度,编写者昏昏噩噩,对诗中所说的事、所言的情完全不懂,把自己不懂的文章编进课本,是不负责任的欺诈行为,并且可能会对学生、读者和社会造成不可预知的坏影响。年轻的朋友,你读到这里,我就问问你,你,知道这首诗说的是什么吗?

  5. 课本第33页“他们又叽叽喳喳地一起飞回窝里,安安静静地睡觉了。”从“叽叽喳喳”到“安安静静”,少了过渡,不合文理;

  6. 课本第63页“有饭能吃饱”,饱字中只有“食”字,并不见“饭”字;“食”和“饭”两个字书写、读音、释义都不相同,怎么能将此作彼,混为一谈呢?

  7. 课本第103页“青蛙跳来了。……我只会捉田里的害虫”句混乱不堪;是青蛙不能跳到地里?是蚜虫不是害虫?是青蛙在地里也不捉害虫?“田”和“地”这两个可以模糊使用很难严格区别的词,怎么才能认真严格地区别开来呢?让读者无法得知,这都是课文的混乱叙述造成的后果。

  8. 课本后记“小学语文室全体同仁始终是……”句中的“同仁”一词使用不当,于礼有违。这一个错误如上册的错误分析。

  我以一已之力,对抗课本的错误。错误是假知识、冒充科学、不懂伪装懂、行文拙劣。课本文字的差错率允许值是多少?不超过万分之零点二五,做得到吗?(见《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审定审查工作细则》)法院和检察院却都不支持我关于课本里存在错误的主张。我只能回归社会,痴痴傻傻地向每一个行人说说这件事。

  我看过的别的课本,也是假冒伪劣产品。

  教育部、出版署、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局、消费者协会、传媒乃至于纪检反腐,都应当站出来负责的,可是他们都失声了。每一个公民都应当说上一句话的,你,说了吗?

  野鄙村夫说句话,学生课本错误大,一个一个瞎聋哑,国人不配有文化。

  常识还未完全泯灭的人,或者还有,救救我们的汉语中文。

  天津 塘沽 新城家园 张连起 2019年9月

  有一部分人是知道我指出的这些事实应该成立的,可是他们坚决不承认,这是因为他们不诚实;绝大多数的人是不知道这些事实的,因为他们就没有关心过汉语中文,没有关心过文化,他们关心的是什么,我们都知道:钱、权、色、名等等。

  为了纠正这些错误,我与课本对簿公堂。我们的法律也一样地可怜。

  课本(不仅限一年级课本)里的错误,我于2003年就开始提起诉讼。被法院屡次驳回。最近的诉讼于2017年提起,只要被告承认错误,纠正错误,本人愿意调解、撤诉,但是被告不肯承认错误,不愿调解,法院以“原告虽主张《语文》存在错误,但均系原告个人主观认识,且经本院走访某小学,该校老师表示该《语文》教材在使用过程中并未对教师和学生带来任何困扰,该《语文》教材符合一年级学生的智力水平和教学需求。故本案二被告对原告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亦不存在过错。”为由驳回。为此,我再提起上诉。

  上诉称:“这个表述的“个人认识”是恰当真实的。但是法律并没有“个人认识不予支持”的规定。

  上诉人起诉课本,是与体制的抗争,上诉人不想争取任何人参与到这个抗争中来。如果法院需要听取全体公民中有几成支持上诉人的主张,上诉人将尽力配合。

  课本中的错误大部分可能能够得到多数别人的同意,但他们却未必主张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们可能主张提起诉讼却未必主张标的是假冒伪劣产品(假知识、错误冒充科学、不懂伪装懂、拙劣的行文),课本中的错误还有一些只有上诉人一人知道,因为组织编写者、组织审查者、组织使用者、作者、消费者的常识缺失,他们不可能知道这些错误,这是汉语中文的悲哀和耻辱,这些错误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是无法估量的,也直接严重地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审定审查工作细则》和《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这个表述中的“主观”是一审法院的主观认识,上诉人关于课本中的错误的主张有常识和客观做根据,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判决对上诉人的主张所依据的常识不予采信,对上诉人主张的课本错误不予认定,是职务的不作为。以“个人主观认识”为由不支持上诉人“课本中有若干错误”的主张,完全颠倒了是非,违反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理、判决原则。

  三 关于“本院走访某小学,该校老师表示该《语文》教材在使用过程中并未对教师和学生带来任何困扰,该《语文》教材符合一年级学生的智力水平和教学需求。”

  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案件,不得代替或者代理诉讼人进行诉讼活动。“本院走访”应属诉讼行为,于法无据。考虑到本案是上诉人与体制的争执,课本是体制、被上诉人是体制、法院也是体制,上诉人愿意放弃对这一行为正当性的追究 ,而请求对这一证据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进行质证和辩论,以求审理、判决的合法性。

  在二审法庭,我陈述如下:

  一、“个人主观认识”,与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个人)认为课本有错误是“主观臆断”高度相似。臆断是认识的贬义形式,认识是臆断的委婉表达。判决如果对被上诉人的主张给予认定,就应当明确说明,如果不予认定,自己又考虑不出适当的判断用词,只能偷偷摸摸地搞鱼目混珠的不光明行为。证明判决书制做者缺乏应有的职务能力。

  被上诉人关于课本没有错误的主张,因为侵犯了作者(著作权人)的作品修改权利,不能成立。

  扁鹊指蔡桓公有疾,不过是个人认识,然而真实。恩格斯说剩余价值理论是马克思个人对科学的贡献,何等正确。

  二、“本院走访”宜彻底、完全,至于每一个公民。在传媒发达,网络普及的今天,这一点很容易做到,对于体制,正是这样的。在本案的起诉状中,上诉人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列为被告,要求它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正是为了体制在诉讼中的权利考虑,可是法院(还有被告教育部)却再三地将教育部的民事责任和权利做免除处分,使得体制既丧失了诉讼权利,又不得不在诉讼中发声,这是真实的尴尬。“本院走访”这件事如果让被告教育部来做,岂不名正言顺?

  三、课本是教育部统一编写、统一审查、统一使用的产品,困扰与否有全社会性、全国性,困扰还应当有存在错误的前提性,作出“困扰”这个结论,需要说明的是:第一、课本中有没有错误;第二,如果有,这些错误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有没有带来困扰的后果?

  课本作为产品,应当符合事实、道理、逻辑、知识和科学的原则,它不能容忍错误。

  上诉人主张课本中有错误,判决却称“不带来困扰”、“符合一年级学生的智力水平”、 “符合教学需求”,这是转移话题。话题本指某人吸毒,吸毒人却主张吸毒让他本人“感觉良好”,话题本指小老鼠长得丑,小老鼠却称“妈妈喜欢我这个长相”。

  上诉人可以再换一个角度,说一说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请被上诉人给出产品的文字质量合格的证明,课本中有多少数量的文字,文字的差错率允许值是多少?不超过万分之零点二五,做得到吗?(见《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审定审查工作细则》)

  四、对于公民困扰与否,“该校老师”并没有取得授权,他的主张就不具备合法的代表性;对于学生困扰与否,“该校老师”因为没有得到学生的法定代理人的授权,而不具备主张资格。因此,“该校老师”的主张是判决书中的关键词所称的——“个人主观认识”,不足为凭。

  五“该校老师”因为违反教育法,用错误教育学生,为学生提供伪劣性质的教育服务,涉嫌销售伪劣商品罪,致使自己可能成为刑事案件中的加害人,加害人称自己没有加害,未经辩证,不能被法庭采信。

  进一步考查,除“该校老师”之外,课本的编写者、审查者、出版者、售卖者和所有的教授标的课本的老师,以假冒伪劣产品和服务,欺骗、愚弄特定和不特定人群,亵渎、蹂躏汉语中文,都有刑事犯罪嫌疑,请法院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六、一年级学生的智力水平当然是天真幼稚,辨识对错能力低下,但是不能因此就鄙视他们,无所顾忌地用错误欺骗他们。

  七、教学需求无“用错误教育学生”之规定,相反,用错误教育学生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第二十六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的规定。所谓“符合教学需求”,说明主张者愚眛不懂教学,野蛮不懂法。

  二审法院以“本院认为,涉案《语文》教材系经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查,并由教育部审定通过。上诉人主张涉案教材中存在错误,但所谓错误均系其个人主观认识,并未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上诉人主张的涉案教材中的错误不能成立,其关于精神损害的诉请亦不能成立。关于一审法院走访某小学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为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再以下面的理由提起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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