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未成年人为什么要对未成年人给予特别?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因此,未成年人是指从出生之日起至未满18周岁的全体公民。未成年人,以其年龄阶段为标准,可划分为婴儿、幼儿、儿童、少年、青年;以其各自的特征和所处的状况为标准,可划分为普通的未成年人、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有特殊天赋的未成年人、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以其职业情况为标准,可划分为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待业的未成年人、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从业的未成年人;以其性别为标准,可划分为男性未成年人和女性未成年人。
对未成年人给予特别保护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爱护,同时也是未成年人所具有的特性所决定的。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由未成年入这一特殊社会群体的基本生理和心理特性决定的;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维护我国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尊严,以及促进社会稳定的需要;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四有”新人,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前进和发展的长远需要。
因此,基于未成年人所处的历史地位并保障其所担负的历史使命的实现,就必须对未成年入这一特殊群体给予特别保护。
你可能想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