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鸡”投资?老人掉入传销骗局
在亲戚王某的介绍下,老人李某花费近6万元,以“买鸡”的方式投资某生态养殖项目,没想到两名老人都被忽悠进了一场传销骗局。发财梦破碎后,李某向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亲戚王某退还钱款。近日,该案经成都中院二审后维持了一审判决:王某支付李某21000元及相应利息。网络养鸡究竟是什么模式的新型骗局?两名老人又是如何落入陷阱的呢?
花近6万元买鸡 却误入传销骗局
2019年11月8日,经亲戚王某的介绍,家住龙泉驿区的李某在一个名叫“寻山优品”的APP网络平台上买鸡。为降低投资风险,李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凭据协定书》载明:王某联系李某买鸡,每只鸡70元,李某于2019年11月8日向王某提供的其朋友谢某(注:谢某系传销体系中王某的上家)的银行账号支付59000元,如果此项事是假的、传销骗局等,王某愿意赔偿付给李某本金59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相应利息,在2020年2月内付清。王某在该协定书上签名,并留有身份证号。双方约定,如有争议,在龙泉驿区法院诉讼解决。
协议签订当日,李某根据王某提供的银行账号信息,向谢某转账59000元。然而,令王某和李某都没有想到的是,就在当月,“寻山优品”APP的开发者曾某某、李某某、屈某某等人因从事传销犯罪活动,被洪雅县公安局抓获。
网络养鸡究竟是什么模式的新型骗局?原来,2018年3月起,曾某某、李某某、屈某某、黄某某等人注册成立深圳拥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多家关联子公司,开发“寻山农场”手机APP(后更名为“寻山优品”),以“发展生态养殖业”“区块链农业”“产业扶贫”为噱头,以预售“寻山小香鸡”为幌子,以“推广分红”为诱饵,采用多层级传销发展模式,大肆发展会员,从事传销犯罪活动,牟取非法利益。
该平台要求会员缴纳入门费,会员自上而下形成层级关系,以高额返利为诱饵,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进而按照上下线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至破案时已发展会员层级33层,发展会员89738人次。
该网络平台实际上是以“代养”“寄售”名义向会员返利,会员交钱后,平台不提供真实的商品交易,会员在平台“买鸡”不是为了消费,而是获得返利的依据和资格,会员所获得的返利来源于新会员缴纳的资金,并非真实的销售小香鸡的利润分配。
协议合法有效 法院判决返还钱款
该骗局被揭穿后,李某向王某多次催款,并于2020年4、5月收到谢某退款38000元。
2021年10月,李某将王某起诉至龙泉驿区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返还剩余借款21000元,并按约定从借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双倍利息至本案执行结束之日止。
庭审中,王某自认买鸡的事情是传销,但其辩称双方不构成借款关系,李某购买了300只鸡,每只70元,共21000元,该钱款与自己无关,不存在利息的问题。
该案究竟属于何种法律关系?法院认为这是争议的焦点。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该案并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是合同关系。
被告抗辩原告向案外人谢某买鸡,款项未经过被告之手,与其无关。法院认为,原告是否是向被告买鸡,案涉款项是否经被告手,均不影响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凭据协定书》的效力,故对被告的该项抗辩,法院不予采纳。案外人谢某并未在《凭据协定书》上签名,并非本案合同关系当事人。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签订了案涉《凭据协定书》,被告认可协定书上的签名及身份证号系其本人书写。该协定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抗辩在协定书上签字是便于原告向其家人交差。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成年人,对协定书上的内容充分理解并知晓,其仍在协定书上签名并备注身份证号,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对其该项抗辩,法院亦不予采纳。
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买鸡”事宜系传销,故被告王某应按合同约定返还原告相关款项,扣除原告自认的已收到的退款38000元,余款2100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该利息约定实际系双方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的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龙泉驿区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支付李某21000元及相应利息。一审判决后,王某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近日,成都中院二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近年来,涉养老型诈骗项目层出不穷,这些项目常以高额回报为承诺,编造虚假项目,成立空壳公司,以电视、网络、广播等虚假宣传进行造势,部分采用传销手法,利用朋友、同学、亲戚等关系进行诱骗。老年人因年龄大、风险承受能力低、易轻相信他人等特点,容易成为此类投资型诈骗养老项目的受害者。
对此,特别提醒老年人要捂好自己“钱袋子”,不轻信他人的一面之词;要科学评估自身承受能力,不盲目投资高收益项目;要提高警惕性,不贪图小便宜,谨防传销式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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