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缺陷导致损害,生产者应承担何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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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在某销售部买了一把梯子,问及说明书时,卖方表示梯子是他们自己销售部生产的,没有说明书。宋某使用梯子时,铆钉崩裂、踏棍断裂,宋某从梯子上摔下。经司法鉴定,涉案梯子踏棍及铆钉等均不符合相关质检标准要求,而销售部则不愿承担责任。

梯子的生产者某销售部应对宋某遭受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 1202 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评析

产品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本案中,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涉案梯子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质量缺陷,而且涉案梯子无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或未注明产品操作和使用方法),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27条的规定,属于质量不合格产品。根据《民法典》第1202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6项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此外,《产品质量法》第41 条规定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將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根据本案情况,某销售部无法举证证明存在以上情况。因此,某销售部不能免责,应对宋某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只要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即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除了法定可以免责的事由外,不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宋某所受伤害系因某销售部生产的梯子存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质量缺陷,宋某在攀爬梯子时铆钉崩裂、踏棍断裂导致其摔落受伤。宋某作为消费者,在使用某销售部生产的梯子时,有理由认为该梯子为合格产品,无法也无需预料到梯子会出现问题,且攀爬梯子本身为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的行为,无需特殊资质,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故其对自身受伤不存在过错。

律师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前,要充分了解相关消费信息,包括所需购买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价格、安全使用的原则和条件、商品有效期及有效期满后的注意事项等。

消费者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一定要持相应的消费凭证,包括发票、保修卡、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等,作为消费维权中的法律凭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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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法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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