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赤琰:香港“三权分立”是无稽之谈
文|郑赤琰
香港政制源自港英管治,主权回归后香港实行《基本法》和“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在政治架构上《基本法》也分章节将行政、立法与司法分开论述,这是方便将管治架构分类陈述。可是近来因为行政部门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希望法庭阻止立法会主席准许梁颂恒、游蕙祯再宣誓的裁决英国三权分立,引起反对派议论纷纷,认为行政部门在破坏司法权独立,也破坏“三权分立”的原则。
这种论调经常被反对派用来支持司法独立,企图将司法权凌驾于行政权,“司马昭之心路人皆见”,不外乎要削弱行政权。《基本法》第四十三条到第四十五条已写明特区行政长官是代表中央来管治香港,其职责是向中央与港人负责。而行政长官选举也规定,在普选之前,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基本法选出。普选制推行后,则由“提名委员会提名”,而这两种委员会则由三百多个有代表的功能团体选出一千二百名委员。反对派无法在三百多个功能团体中左右大局,因而无法争取到“选举委员会”或“提名委员会”的多数,自己争取不到行政权,只好退而求其次,以为可藉司法独立去制衡行政权。因为这个想法,导致他们不断反对人大释法,企图让终审权唯香港终审院独尊,同时也不断寻求司法覆核阻止行政工作。
体制特征是行政主导
香港的政治制度师承英国,可英国本身从来就不是司法凌驾行政,刚好相反,英国的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是两位一体,因为内阁这个最高行政机关是由国会拥有最多议席的政党才有权组阁,因而内阁行政权首先已主导了立法权。英国是不成文宪法,没有成文可制约国会立法条文违宪,如果内阁要阻止司法有不利于自己的裁决,大可制订一条新法例去“遮蔽”(overshadow)旧法例。这种例子多的是,《国籍法》便不断受到国会影响随时另立新例,英国没有将过去国会立法取消的做法,新旧法律并存只能由法官酌情去选择,即使新旧条例出现矛盾,法官都会酌情决定取舍。可是在法官酌情取舍的关键上,便有人误认为司法权独立于行政与立法两权之上,法官可不理会行政与立法的处境,事实却不然。
行政权除了通过立法去防止司法权误国误民外,还可通过其他方法阻止司法凌驾行政,法官提名权、枢密院与司法部长三道板斧,便握在行政权手上。法官提名权的做法,连美国这个成文宪法写明“三权分立”的国家,也不例外要由行政首长提名,国会认同。长期以来,已清楚看到,总统提名首要看被提名人的政治立场是否是“自己友”。民主党或共和党谁当总统,谁便会委任法官去填补空缺,长期累积下来,两党在最高法院包括宪法法庭都有“自己友”,一旦碰上重大利益的案件时,“自己友”的法官便“识做”了。由此可见,法官提名权掌握在行政首长手中,体现了行政主导司法的需要。否则,行政不主导立法与司法两权,行政工作是不可能做的,不单是国家,企业也如此,行政总裁大权在握便是这道理。
除了通过司法部长与法官提名权,去确立最高权力在行政权之外的主导权,英国的枢密院已被视为最高的上诉庭,而且往往有重大政治性质的案件都交由该院去裁决,而枢密院的成员是由总理提名,交由英王任命,都是封爵人物与皇亲国戚坐镇。更无纯司法而无政治的考量。因此英国三权分立,英国是否在实行“三权分立”互相制衡?与美国比较可说更没有“三权分立”,如果不是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误认英制为“三权分立”,意外给美国华盛顿等人拿去当美立国的宪法参考,美国也不会将“三权分立”写入其成文宪法。之后世界各地的立宪都参考了美国的成文宪法,以为是源自英国的“三权分立”,其实是孟德斯鸠美丽的误会!
基本法写明中央治权
说到香港,早在收回主权之前,邓小平已公开说“三权分立”不适合中国。一旦行政、立法与司法三架马车分头去拉扯国家的权力,所出现的政局变成三权各不相让,也不服输,出现行政、立法与司法僵持,国家什么也做不了,因为政府早被瘫痪了。
在制订《基本法》时已写明,香港以“一国两制”为指导方针,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而且“港人治港”,是由中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赋予的,而最终的释法权(《基本法》的释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在香港的终审院。这安排的根本原因正是在体现香港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基本法》也写明凡国家行为的事务,特区政府无权管,要由中央授权才有权处理。
由上所述,已清楚说明,像“港独”这种分裂国家主权的问题,不但最终权力不在法庭,也不在特区行政长官,因为他是代表中央管治香港的。想用司法独立来为“港独”护航,不要说在中国行不通,连美国也行不通,否则林肯早就不存在了。林肯是为杜绝国家分裂而打内战的,至今其爱国的崇高形象还在华盛顿立碑表扬。
原中文大学政治系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