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关于延长最低缴费年限
人社部关于延长最低缴费年限从15年延长到了25年-30年。具体分析如下:
1、社部2021年6月30日公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出,逐步提高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规范发展养老保险第三支柱,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修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月数。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也就是说,目前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未来将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一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凡属于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畴的具有国家干部身份和全民固定工身份的人员,在其所属机关社保机构规定的参保时间后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其参保前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其余身份人员原则上按实际缴费年限确定其连续工龄,不视同缴费年限。新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统筹单位的人员,必须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原在其他社会保险机构历年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必须转入机关社保公司,并按规定继续缴费,其前后缴费年限可一并计。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你可能想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