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气娃娃体验馆”是否算卖淫嫖娼?是否触犯法律?

光是充气娃娃体验店,不能算是卖淫嫖娼。

卖淫嫖娼主体是人与人(同性和异性均可),而充气娃娃本身是一种成人玩具,而是国家允许市场流通的,如果只是商家用租赁的方式提供场所使用,不能算是卖淫嫖娼。

但是这只是原则上的不违法,各位在打算投资这种店铺的时候,一定要向相关部门反复咨询,确认当地没有相关的政策法规禁止这类经营才行,否则你就是找倒霉。

按照罗翔老师的说法,有时候各地区对于法律的解释,不一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比如法外狂徒张三开了一家充气娃娃体验店,结果当地公安机关认定为组织卖淫罪,并将张三逮捕提起公诉。这就属于当地机关的扩张解释,扩张解释对法院没有约束力,极有可能是抓了,然后被判无罪,因为这种解释扩张过度了,甚至是属于类推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但这不代表着“充气娃娃体验店”是绝对合法的,这里面还是有一些法律风险,并且有过真实案例发生。

案例一、用明星脸为充气娃娃的广告,涉嫌侵犯明星的名誉权和肖像权。

范冰冰、汤唯、林志玲、黄圣依都遭到过这类侵权,某些商家将充气娃娃装扮成明星的经典造型,胆子肥一点的甚至将明星照片跟充气娃娃放在一起,还挂上明星名字打广告。这就是赤果果的侵权,范冰冰甚至还起诉过一个商家,这种肯定是一告一个准。只不过这种网店也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估计范爷能要回赔偿的可能性也不高。

案例二、大尺度的宣传照片跟视频,涉嫌传播淫岁物品罪。

充气娃娃虽然不是违规品,但假如商家为了博眼球,将充气娃娃打扮的妖娆性感,并且拍摄了一些尺度极大的宣传品,甚至有真人演示的视频。那就有可能涉嫌传播淫岁物品,将会接受公安机关的严惩。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有关“制作、贩卖、传播淫岁物品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 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三、如果提供场所让多人使用充气娃娃,可能涉嫌聚众淫乱罪。

现在大部分被允许经营的充气娃娃体验店,都是出租充气娃娃为主,让使用者拿回家去玩耍。但曾经有过体验店直接在店内让人使用,结果被警方以涉嫌聚众淫乱罪查封,因为聚众淫乱罪的要件可以是“一切满足X欲的行为”,也就是说,你通过充气娃娃这种道具,让多人在一个场所内自卫,那也是涉嫌这条罪名的。即使躲过了这条法律,在卫生和传播疾病的角度,也可以将之查封。所以说,在我国这种现场体验的场馆,基本上很难长期经营。

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聚众,是指三人以上聚集在一起从事淫乱活动。淫乱行为除了指自然性交以外,还包括其他刺激、兴奋、满足X欲的行为,如聚众从事收银、口叫、鸡J等行为。

综上,要想指着这玩意儿赚钱的,还是上网开店,包邮到家让他自己玩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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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法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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