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第一部分,对自然状态下人的自由的讨论。雅克.卢梭最经典的一句话便出自于《社会契约论》的第一部分,人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就是说人们所应该拥有的自有,是有限度的自由,而非绝对的自由。与现今法学观点可以推出的自由定义是相同的,那就是,自由不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而是想不做什么就不做什么。其在第三章也有一段关于自由的论述,一个人成为独立个体的标志是,有能力判断什么样的方式才适合自己生存下去。我想,以上就是卢梭关于人在社会中的定义,成为一个独立自由的个体,在合理的范围内做事,且不会违背自己的本心。应该就是最终达到“但使愿无违”。

文中驳斥了格老修斯关于权利的建立是有利于被统治者的观点,他对其进行了积极的讽刺,说道:“按格劳修斯说法,人类就是分成了无数个群体的牲口,每一个群体都会有一个保护成员的领袖,但这种保护纯粹只是为了吞噬他们”。那权利的建立到底是有利于谁呢,观其书,得出结论。适当的权利是有利于人民与统治者,在于一种适合于本民族的集合意志。也许格老修斯对其统治者的维护,也间接促成了格劳秀斯成为国际法的始祖。毕竟,在国际关系中,产生并完全维护国家利益正是国家存在的意义。在原始社会中,力量因素导致了第一批奴隶的产生,但是,导致他们永远为奴的是他们的懦弱。这种权利也是他们懦弱的来源,一种对奴隶的生杀大权导致了她们的懦弱,也导致了他们对不平等的放弃反抗。在自然法则中,追逐成为最强者,也便是成为奴隶主,随着新奴隶主的产生,随之而来的,就是旧奴隶主被淘汰,这也印证了,力量是权利的保证,换句话说,力量是特权的保证,但那一种随着力量的消亡而消失的权利到底是什么呢?如果服从是被迫性质的,那么我们就没有义务服从了,如果服从不是被迫的,那我们便没有义务服从了。

所以,卢梭得出结论,权利对于力量而言没有意义。由此我们不禁会问权利的来源是什么,由此古代的君主不会通过彰显国家机器的力量来使自己的权利合法化,而是以一种迂回作战的方法,“君权神授”。也就是说人们不会臣服于力量,只会服从于合法的力量。如果一个人是从心底里甘愿服从于力量,那么他其实就是放弃了做人,他的人权也就没有了,因为他放弃了自由,放弃了内心,这种人是无法解救的,因为,他放弃了灵魂。我们可以想象一下这种社会,一方具有绝对的权威,另一方只能是绝对服从。由此来说,只有勇于斗争的民族才是有灵魂的民族,敢于变革的社会才是有意义的社会。

有一种理论认为,可以从战争中得到奴役制的来源,战争中的征服者有权利杀死被征服者,被征服者可以用自由来换取生命。这么做都有利于双方,看起来更具有合法性,也就从另一侧佐证了自由的权利臣服于力量。但经过冷静思考,就可以发现其漏洞百出,战争中的关系主体不是人,而是国家,国王也好,个人也罢,如果他不经宣战便侵入他国,烧杀抢掠,那么对于被侵略者,他不配被称为敌人,只能被称作强盗,一个公正的,长久的君主在侵入他国之后,虽然会将该国的公共财产占为己有,但是对于个人权利,他会保留尊重,因此,不会抢占个人的财产与自由,他之所以会有这种尊重,是因为,他的权利就是建立在这种尊重之上。简而言之,战争是国与国之间的斗争,双方都持有武器,一方固然有理由杀死另一方,但是,只要一方放下武器并投降,他便重新获得了纯粹的个人身份他只要自由,这是任谁也无法夺去他的生命。因此,在战争中征服者原本就没有权利杀死被征服者,那么,这种不催在的权利就无法构成他奴役其他被征服者的前提。一个人为向另一个人赎回自己的生命而放弃自由,而这个人并不存在剥夺投降者的生命的权利,这本身不就是一个笑话吗?加入一些个人观点,当我们面对生命消失和被威胁自由我们该如何抉择,该如何应对。我想如果每个人都有宁为自由弃,事事皆可抛的态度,也就是从源头上杜绝了征服者动力,征服者剥夺他人生命的动力也就不存在了。怎可“曲心而抑志兮”,若是人人有为自由而献身的动力。我想,抢劫胁迫等状况也便会消失。也许有人想用部分的自由去换取生命,那他便是与全部社会的自由作为牺牲。难道说在暴君的统治下就应该选择屈服,难道说监狱里的太平就是应该的吗,在西克洛甫的洞穴中,被囚禁的希腊人确实过着太平生活,然而,他们的最终结局只能是被吞噬掉。不要折翼的自由,要在烈火下永生,这是我作为一个理想主义者的探索。

由于对自由的讨论,便催生了社会契约论的产生,随着社会的进步,由于个人力量的有限,为了克服人类生存障碍,联合所有个人力量,形成一种共同目标,便产生了契约。就是要找到一种形式,可以发挥公共的所有力量,进行防御或保护,在确保每个人的安全同时,又能保证每个人拥有之前的自由。契约形成,也便形成了公认。如果契约遭到破坏,那这个人也便失去了契约中的自由他只要自由,同时恢复他签约之前的权利,同时恢复了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在这个共同体之下,指导人的不是某个人,某群人,而是一种意志,一种指导所有人行为的共同准则。我们将看起来更具有主动性,更能掌握自己力量的人成为掌权者。而将集体中的所有人称为掌权者。协议产生了,一个人便会拥有两种身份,对于其他人而言他是掌权者之一,而对于掌权者而言,他是国家一员。当一个人违背了公意,便被视为退出了这种契约。

对自由的尊重与对自由的限制构成了当今法律发展的内涵与内在动力。客观的看待社会契约论:“他给人类带来的损失是:天性的自由以及为欲望所支配的无限度的权利,反之,它给人类提供了社会状态下的自由,以及对属于自己的东西的拥有权”。这也可以让我们站在更高的角度去观看法治与社会制度,什么是人类的自由,什么是适当的法律,台湾前些天通过了同性法案,我国取消了前些年的淫乱罪,这不都是社会进步的体现,都是对自由更好的阐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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