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士长是什么意思?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士长军衔经历了设立、分级、取消、再设立的4个阶段。 1988年设立军士长军衔 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予以公布施行。士兵军衔制度同时立法。军士长军衔授予经过军队院校培训,被任命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职务的士兵。
1993年军士长军衔分级 1993年4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起,军士长划分为四个级别,一级为初级,可按服役年限逐级晋升。一级晋升二级、二级晋升三级的期限各为4年,三级晋升四级的期限为5年。 经过军事院校或士官训练机构培训毕业,准备任命担任基层行政或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军士长学员,由院校授予一级军士长军衔。
学员分配到部队,由团或相当于团的单位主官签署任职命令,并转为志愿兵役制士兵。 一级军士长任满4年,并经过师(或相当于师的单位)主官批准后,晋升为二级军士长军衔。 二级军士长任满4年,并经过师(或相当于师的单位)主官批准后,晋升为三级军士长军衔。
三级军士长任满5年,并经过军(或相当于军的单位)主官批准后,晋升为四级军士长军衔。 1999年取消军士长军衔 1998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役时间为2年,并且不再超期服役。根据兵役法,自1999年后,士兵军衔等级和专业军士、军士长的称谓自行取消。
士兵军衔改为一级至六级士官军衔。 2009年再次设立军士长军衔 2009年7月13日,中央军委颁发《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全军和武警部队施行新的士官制度。士官军衔分为初级士官、中级士官、高级士官三个等级,初级士官:下士、中士,中级士官:上士、四级军士长,高级士官: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