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速递】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的通知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的通知
2022年10月21日,为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证证券交易所决定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注册制股票以外的标的股票数量由现有800只扩大到1200只。通知的内容主要包含了四点:
第一,明确表示了本次扩大股票范围的基本原则时优先保留现有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主板股票,以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施行前上市的创业板股票。其次,明确表示了选取新增股票的方式以及具体的计算方法。
第二,要求各会员单位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准备,保障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要求各会员单位应当持续优化融资融券风险监控指标,根据上市公司财务、规范运作及标的证券交易等情况,不断加强对标的证券的风险识别及差异化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业务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四,明确通知自2022年10月24日起施行。
此外,通知提供了相关融资融券标的股票的名单。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部分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开展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2年10月21日,为了促进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债券ETF”)市场发展,更好地满足投资者投资交易需求,深证证券交易所就部分债券ETF开展通用质押式回购(以下简称“回购”)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明确可以按规定作为质押券开展回购交易的债券范围和种类并对跨市场债券ETF投资组合具体作出限制。
第二,明确可以开展回购交易的债券ETF的准入标准以及标准券折算率,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明确投资者当日买入的债券ETF份额,当日可以申报作为质押券。
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单市场债券ETF份额,当日可以申报作为质押券;投资者当日申购的跨市场债券ETF份额,交收完成后可以申报作为质押券。
质押库内的债券ETF份额不得卖出或者赎回;投资者当日申报解除质押的债券ETF份额,当日可以申报卖出或者赎回。
第四,投资者申报债券ETF作为质押券的,申报单位为份,申报数量为1份或者其整数倍。
第五,债券ETF开展回购交易的其他事宜参照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的有关规定。
第六标的证券,要求各市场参与人应当按照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备的回购风险控制机制,加强自身以及客户回购交易风险防范。
第七,明确通知自2022年10月24日起施行并且《关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国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计入回购质押库的通知》(深证会〔2014〕63号)和《关于单市场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19〕841号)同时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2年10月21日,为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长远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扩大融资融券主板标的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范围。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六项:
第一,明确本次扩大标的股票范围以优先保留现有标的股票为基本原则。其次,明确了新增股票的具体规则。
第二,本所现有标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范围维持不变。
第三,要求各会员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此次扩大标的股票范围的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和安全运行。
第四,要求各会员单位应进一步优化自身风险监控指标,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合规运营情况及市场交易情形等相关信息,加强对标的证券的风险识别及差异化管理,并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严控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五,明确科创板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第六标的证券,本通知自2022年10月24日起施行。本所2022年10月14日发布的《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2022年第三季度定期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2〕140号)同时废止。
此外,通知提供了相关融资融券标的股票的名单。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2年10月修订)》的通知
2022年10月21日,为深入推进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进一步发挥科创板改革“试验田”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2年10月修订)》(下称《实施细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7月3日发布的《关于发布的通知》(上证发〔2020〕49号)同时废止。
《实施细则》共有7章47条。第一章的内容是总则,主要明确了本指引适用的条件以及上市公司所应当遵守的一般义务。第二章的内容是回购股份的基本要求,明确了回购股份的条件、方式以及相关具体的限制条件。第三章的内容则是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规定了实施回购的具体程序。第四章的内容是回购股份的处理,规定了回购股份处理方式以及对应的限制。第五章的内容是回购股份的日常监督。第六章的内容是附则,对前文的内容进行了补充。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2年10月12日,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的修改要求,支持上市公司依法合规回购股份,维护市场平稳运行,上海证券交易所拟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下称《回购股份指引》)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修改主要对《回购股份指引》作出了四个方面的修订。
第一,优化上市公司回购条件。修订《回购股份指引》第二条,将“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回购触发条件之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5%”。
第二,放宽新上市公司回购限制。修订《回购股份指引》第十一条,将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条件,由“上市满1年”调整为“上市满6个月”。新上市公司拟实施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回购且回购股份用于减资的,仍然不受前述上市期限的约束。
第三,完善回购股份窗口期。修订《回购股份指引》第十八条,将季度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窗口期由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调整为公告前5个交易日内,降低窗口期对实施回购的影响。同时,修订第四十五条,相应调整回购股份竞价减持的窗口期,以保持两者一致。
第四,合理界定股份发行行为。修订《回购股份指引》第二十一条,将现行规则规定的在回购期间不得实施的股份发行行为,进一步明确为上市公司自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注册并启动发行之日起至新增股份完成登记之日止的股份发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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