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高竞赛规则内容是什么呢?

跳高竞赛规则内容如下:

(1)运动员的试跳顺序,由大会抽签排定。

(2)比赛开始前,裁判员应向运动员宣告起跳高度及每轮升高的计划。此计划直至比赛中只剩下一名运动员或出现成绩相等为止。

在只剩一名运动员或出现成绩相等之前,每轮之间横杆的升高不得少于2厘米。

  在全能跳高比赛中,横杆升高应自始至终为3厘米。

比赛开始后,运动员不得使用助跑道或起跳区进行练习。

(3)运动员必须用单脚起跳。

(4)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则判为试跳失败。

①试跳中碰掉横杆者。

②在越过横杆之前,身体任何部分触及立柱之间、横杆延长线垂直面以外的地面或落地区者。

注:运动员在试跳中,若一脚触及落地区,而裁判员认为其并未从中获得利益。则不应判为试跳失败。

(5)比赛时,运动员可以在规定的起跳高度以上的任一高度开始起跳,也可在以后的任一高度上决定是否“免跳”。在任何高度上,凡连续失败三次,即失去继续比赛的资格。

在一个高度上,第一次或第二次试跳失败后,均可请求“免跳”,但在下一高度上试跳的次数,只能是在

前一个高度上试跳失败后所剩余的未跳次数。

在某一高度上已经请求“免跳”,则不准在该高度上恢复试跳。

第一名成绩相等决名次时不能免跳。

(6)每名运动员应以其最好的一次试跳成绩,包括第一名成绩相等决名次的试跳成绩,作为其最后的决定成绩。

(7)每次升高横杆后,均应丈量高度,创造新成绩时,应在过杆后核实高度。

丈量高度时,须使木尺与地面垂直,从地面与横杆上沿的最低处计算高度。以一厘米为最小丈量单位,不足一厘米者不计。

(8)放置横杆时,裁判员应每次做到:

①横杆两端各离立柱至少有1厘米的空隙。

②横杆的各个面应始终朝着各自原定的方位。

(9)其他运动员在最后的高度上均已失败,只剩下一名运动员时,横杆提升的高度,必须征求该运动员的意见之后确定,直到该运动员在最后高度上失败或弃权时为止。

注:此规定不适用于全能运动项目。

(10)比赛进行中,不得移动跳高架。

  如裁判员认为起跳区或落地区已不适于比赛,可等候全体运动员都试跳完毕该轮次后再移动

(11)跳高运动员可在助跑道上放置大会提供的标志,也可在横杆上搭放小手帕或类似物品作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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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跳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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