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府单位悬挂国徽的尺寸是多少?
具体办法由省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四条规定,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3、中央军事委员会。
4、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5、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6、外交部。
7、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以悬挂国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内容为国旗、天安门、齿轮和麦稻穗,象征中国人民自“五四”运动以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的诞生。
1950年6月1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及对该图案的说明。同年9月20日,毛泽东主席命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199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颁布主席令,予以公布,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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