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条款与格式条款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保险条款与格式条款,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保险条款与格式条款的联系。

1、在特征上,二者具有共同特征:(1)、单方事先确定性(2)、不可变更性(3)、不特定的相对人(4)、承诺的无奈性即一方事先制定,对方只有被动接受(5)、当事人地位不平等性。

2、两者产生的时间有先后。保险条款产生在前,格式条款产生在后,从逻辑的角度看,格式条款本身就是在保险条款、电信条款、供用电条款等基础上概括、抽象出来的,如果没有保险条款、电信条款等一类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条款,就不会有格式条款这个概念,1999年《合同法》第39条才明确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从这可以看出,保险条款和格式条款体现了逻辑和历史的统一。

3、二者的制定目的,在一般情况下,二者都是为了重复使用而由一方单独制定的,是简化程序,节约成本而产生的。

4、从二者的解释看,在对保险条款和格式条款与非保险条款和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保险条款和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从两者的适用看,格式条款的一般规定,对保险条款可以补充适用。

6、从二者的立法意图看,二者关涉社会普通大众的利益,主要适用与公用事业或垄断程度相对较高的领域。

(二)保险条款与格式条款的区别

1、二者适用的法律不同,保险条款适用商法中的保险法,格式条款则主要由民法中的合同法调整。

2、二者产生有先后之分,保险条款产生在前,格式条款产生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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