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安乐死?
从医学和法律的角度,对安乐死的争论非常激烈。正式披露的案例也 很多。许多医生认为,对于受到必死无疑的疾病折磨的病人,还是不要用人工的 方法来延长其生命为佳,只要能使病人在死亡前比较舒适和安逸就行。自愿安 乐死的人可在生前立下字据,授权医生,按其意愿在他们临终时不采用人工手 段延长其生命。
这种生前的意愿在法律上的效力,在世界各国与各地区并不一 致。如美国1977年的“死亡权力法案”,要求医生尊重病人的愿望,已在许多州 获得立法。植物人不是天然的生命,而是高技术的产物,停止给植物人以生命 支持的措施,并不意味着杀害性命,而只是停止制造人工的“生命”。
而且这种 没有意识,任人摆布的“生命”,是否符合病人的利益,甚或有损病人的尊严,还 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所以有人认为,植物人问题不属安乐死,而属死亡的 尊严问题。但由于感情和医学伦理学传统的影响,还是会出现处理上的困难。 有人认为如果符合以下条件,撤除生命支持措施是合理的:①病人的死亡已迫 近,且不能避免;②病人已失去意识,而且根据现在的医学知识和技术已不可能 恢复;③病人在清醒时曾表示同意不使用医学中的生命支持措施,在病人已经 失去意识的情况下,则由病人的直系亲属表示同意;④放弃或停止使用延长生命治疗由医生来执行。
但有些法学家反对这种意见,认为能否恢复意识很难预 料,而医学的生命支持治疗的涵义又不太明确,而且直系亲属的同意并不总是 符合病人清醒而又了解实情时的愿望。而且这种做法存在着把安乐死滥用于 残疾人及老年人的危险。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人的生命只有1次,在生与死之间 进行抉择,传统观念总是倾向于生而憎恶死。
即使在理论上没有理由不接受安 乐死,遇到具体情况还是宁可对个案进行具体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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