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有哪些?

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具体包括:第一,以一个民族聚居区或单一的少数民族为主体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内蒙古 鄂伦春自治旗;第二,以一个较大的少数民族为主体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由于该少数民族又包括几个其他少数民族,这些少数民族在其境内也可以建立较小的民族自治地方,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其境内又建立博尔塔拉蒙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等其他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第三,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联合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在民族自治地方内,包括一定数量的汉族居民,形成“大杂 居、小聚居”的居住状况,有利于各民族的融合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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