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胁不特定人员生命健康权的单位是否应该向公众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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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是停止侵害行为、消除危险、赔偿受害人损失、赔礼道歉等。其中赔礼道歉的目的是为了消除受害人精神上的愤怒、悲伤、忧郁等不良情绪,恢复其精神上的安宁。
那么作为河南省沈丘县的普通公民,我们是否可以要求沈丘县供电公司的公开赔礼道歉呢?为什么要求沈丘县供电公司赔礼道歉?因为我们认为沈丘县供电公司的行为对我们的生命健康权构成了侵害。
事情得从发生在沈丘县的一起交通事故说起。2022年11月12日晚,在沈丘县周营镇周营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沈丘县供电公司员工李某某无证驾驶单位车辆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据事故现场周边群众反映,李某某虽然没有驾驶证,但没影响其经常驾驶单位车辆执行工作任务。供电公司的黄色专用车辆,交警见到也是免检放行的,事实证明,沈丘县供电公司的领导们对李某某无证驾驶单位车辆的行为是完全放任的。
长期放任终究是会惯出问题的。沈丘县供电公司的领导对单位车辆和人员负有监督管理义务,以保证交通安全。发生此次交通事故证明,沈丘县供电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领导层对员工长期无证驾驶单位车辆疏于管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长期放任无证人员驾驶单位车辆上路行驶,实质上是指使员工违章驾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对不特定人员构成极大生命健康威胁,最终导致亡人事故的发生。
那么,问题来了,我们作为生活在沈丘县的普通老百姓,也同样长期面临着沈丘县供电公司放任员工无证驾驶带来的生命健康威胁。我们没有被撞,只能说明我们是幸运的,但沈丘县供电公司领导不作为造成的安全隐患一直都在,对我们生命健康的威胁一直都在。鉴于此,我们是否可以要求沈丘县供电公司向我们公开赔礼道歉呢?
沈丘县供电公司是否应该赔礼道歉?我们是否有权利要求赔礼道歉?如果赔礼道歉,以哪种方式更合适?请大家积极发表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