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处理分析
《发达国家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及赔偿主体之共同点》中,对于学校体育安全事故发生时责任的划分,德日美三国均存在着共同的规定。
(1)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过失责任主要由失责和故意两种子属含义构成。故意这一概念特指明明知道个人的动机与举止会对他人造成侵害而不禁止允许其发生的行为。无过错责任是主体人处在学校复杂的环境中,只要规定的客体(机构)的动机与举止使原告(受损害的人)主体受到侵害与威胁,无论原告在行为上有无可预见性及可控的行为过错,学校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给予学生相应的赔偿。
(2)责任权力的时效性:检察机构在时效上不明确要求主体对客体的责任监管权利应在 24 小时连续不间断的范围下;在某种程度上没有强求教师对孩子的行为举止都处在自己监管的责任范围之内。
(3)过失责任的适应性:美国一些法院的案例判罚结果表明:在确定学校应承担的责任与过失时,审判庭需要全面详细的考察事故发生时多样复杂环境因素,这些因素一般划分为:学生的性别、年龄、数量、对环境的感知理解、上课的规模,教学活动过程中的时空差别以及教师本人对发生危险可能性的判断状况。卢考纯和李峰通过分析探究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重新对责任的主体进行了划分,确定了需要承担三种不同的责任,分别是: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高校体育伤害事故主要是指:普通高等院校的在校大学生正常的体育活动(体育课、课外活动、体育比赛与训练等)中,由于自身的过失和不正当行为导致他人的生命受到侵害与危险的行为。其特点具有侵害性、易变性和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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