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锐:车险综改释放惠民利众的市场化红利

经过为期近两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银保监会《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将于9月19日正式落地实施。不同于历史上若干次车险改革的单点突破与局部修补,《指导意见》既涵盖车险产品改革,也关联到增值服务改革;既涉及传统车险改革,也涉及新能源车险改革;既触及车险市场改革,也关系车险监管改革;既直连车险供给者改革,也触达中介渠道改革,由此组成的创新矩阵被视为国内车险发展史上涉及面最广、力度最大的改革大手笔,并且其中所传递出来的惠民利众和市场化意图也格外清晰而厚重。

作为一种耐用消费品,汽车已进入不少家庭商众车险,车险除了是一种强制性消费品种外,更是车主为降低责任程度而主动配置的金融产品。据公安部统计,去年全国汽车保有量2.6亿辆,而参保汽车也达2.6亿辆商众车险,意味着百分之百的车主都购买了车险。与此相对应,车险构成了保险公司财险的“当家品种”,去年车险保费达8189亿元,占财险保费的63%。

从理论上来说,车主既希望以较低的费用购买到性价比较高的车险产品,又希望能够享受到含金量充足的服务,但是在博弈过程中,车主与保险公司处于并不平等的地位。数据显示,去年涉及财险公司的投诉中,车辆理赔纠纷占到了投诉总量的75.14%。正是针对车险乱象和沉疴痼疾,《指导意见》确立了市场化的变革准星,并在抵达改革“深水区”的基础上进行了利益关系的深度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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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车险在本次综改之前曾经历过三次不同指向的改革,其共同点是试图在保险机构与投保人之间谋求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兼顾多元目标的实现。但是,国内外经验表明,追求多重目标往往是车险改革难以深入的问题所在。鉴于此,车险综改聚焦主要矛盾,按照银保监会的公开说法,改革的最主要目标就是“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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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指导意见》,在车险产品费用率上限从35%下调至25%的基础上,交强险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无责任赔偿限额由1.2万元提高到1.98万元。在商业主险投保方面,原来只涵盖车损险、三责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3个险种,现在增加了全车盗抢保险、玻璃单独破碎等6个险种,使消费者的总体购买成本大大降低。不仅如此,《指导意见》支持行业将三责险责任限额从5万元至500万元档次提升到10万元至1000万元档次。看得出,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险改革,都在试图最大程度地提高车险的经济补偿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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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优待系数是车险综改送给消费者的又一个红利。其中包括了将道路交通事故费率浮动比率下浮界线由原来最低的-30%扩大到-50%,并提高对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鼓励当事人采取“互碰自赔”且不纳入费率上调浮动因素;将无赔款优待系数从原有赔付记录的前1年延伸到至少前3年,并降低对偶然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上调幅度。这种激励机制安排既增强了消费者的获得感,同时又运用市场价格机制引导车主安全驾驶,主动管理风险。

在降低费用率的同时,《指导意见》将车险赔付率由65%提高到75%,在一升一降的力量作用下,对车险业务仍处于亏损状态的保险公司无疑构成了巨大挑战。因此,车险综改的市场化结果就是加剧车险行业的优胜劣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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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车险综合改革带给保险公司的不全是压力,产品定价的完全市场化就是《指导意见》赋予车险企业的最大制度红利。一方面,车险自主定价系数范围将由目前的0.65至1.35逐步进入完全放开状态,同时车险示范产品准入方式也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另一方面,车险纯风险保费的调整年限也由原来的2至3年缩短为1至3年一次。保险公司不仅可以精准地开发出差异化产品,彻底改变车险产品“千人一面”的同质化局面,同时又可实现经营行为从以销售、产品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转换。

还需特别强调的是,如何进一步降低成本是车险综改以后保险公司所必须攻克的难题,并直接决定着车险企业的竞争优劣。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甄选出低风险客户,开发出价格更优、质量更优的产品,形成对特定车主的强力黏性;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加大线上产品供给比重,并以优惠的方式鼓励车主选择线上报案与理赔,以此降低现场勘查与获客成本。此外,保险公司还可进行渠道创新,比如减少中介渠道,直接与汽车生产厂商合作,通过渠道前移促进费用率下降。

温馨提示:在实际保险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人士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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