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服装采信要求的公告》
2022年12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口服装采信要求的公告》(总署公告120号)并同日实施,这是海关总署发布的首个采信商品的采信要求公告,标志着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工作正式进入施行阶段,是海关推进高质量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实践制度型开放、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为帮助进口企业、检验机构更好地把握进口服装采信的各项要求,现就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六条规定,“商检机构可以采信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国家商检部门对前述检验机构实行目录管理”,据此,海关总署于2022年9月2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9号,以下简称《采信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次公告是按照《采信办法》相关规定制定并发布。
二、采信商品范围
实施采信的进口服装商品编号涉及海关税则第61、62章中的266个商品编号,均为进口法定检验商品。进口上述范围服装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是否以采信方式通关。对未选择以采信方式通关的进口服装,海关按照原有法定检验程序对相关进口服装实施法定检验。
三、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
采信机构在进行服装检验过程中,应按照总署公告120号的附件2《进口服装采信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所列明的技术规范、检验方法对进口服装实施检验,不得用其他标准、检验方法进行替代。同时,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附件2所列明的检验项目。
四、检验报告内容
采信机构在进行进口服装检验时,应对服装成衣进行检验,不得使用面料检验结果替代成衣检验结果,确保相关化学、物理检验项目满足进口服装采信要求的规定。采信机构签发的检验报告应符合《采信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并随附服装成衣照片,以证明采信机构已对服装成衣实施了检验。
五、采信机构要求
检验机构申请列入服装采信机构目录的,应根据总署公告120号附件3《“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事项服务指南》所明确的申请渠道、申请程序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
六、申报要求
进口服装需实施采信的,在申报环节应做好以下三点,相关货物方能通过采信的方式完成合格评定:
1.在“货物属性”栏按照“检验结果需采信”类型进行申报。
2.在对应货物项号的“产品资质”栏中录入“采信机构代码/检验报告编号”。在录入采信机构代码和检验报告编号时应区分大小写,两者之间以“/”分隔。
3.在随附单据栏上传《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应如实填写,并在“货物清单及对应检验报告列表”中将申报货物信息与检验报告编号进行一一对应,以便于海关验核,提升查验效率。
供稿/ 海关总署商品检验司、上海海关、广州海关、重庆海关
来源: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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