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辆车停在停车场被砸,损失巨大,物业表示:我们没责任
浙江湖州。吴先生有一辆宝马三系,前不久早上准备开车出门,可远远看去发现窗户是开着的状态,起初还以为窗户没关,走近发现是被砸了。而跟他同一地点停车的另外三辆车也同样被砸。因为是交了停车费的,他认为物业要承担一部分责任,而物业却认为自己没义务。
吴先生的爱车刚买了半年的时间,平时都是把车停在小区外的露天停车场,停车费为半年480元。当天被砸的一共有四辆车,吴先生算是损失比较小的,只是换了玻璃,花了3700多块,而其他邻居的损失就比较大了,有一位光是换玻璃,就要花25000块钱。还有一位邻居车里丢失上千元现金。
发现被盗后,吴先生报了警,警方告知他这件事之前已经有人报了警。查询监控后发现,当时小偷砸第一辆车的时候就出现了警报声,但并没有人出来查看,砸最后一辆车的时候,或许是警报声太响,把小偷吓跑了。
停车场收费的是小区物业,不过在门岗位置并没有工作人员出现,吴先生找到停车场的负责人,对方表示他们不承担责任,谁砸的就找谁去,而且费用是交给业主委员会。
不过吴先生认为,当时他们交费时,收款码是物业的,停车协议的甲方也是物业。现在发生这种事,他也不会找物业索赔,但希望物业能够承担起责任,加强巡逻。
吴先生找到记者反映此事,对此,物业的刘经理表示:停车场是经过社区业委会要求,由他们物业代管,公共停车场就是一个停车位,物业不可能去看管他们的个人财务,不过今后会加强巡逻。
不得不说,这件事上,车主还是挺好说话的,因为按照目前的情况来看,不论是物业还是业委会,总要有一方应该对此负责,而不是让车主自己花钱维修。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称为物业服务合同,而且一方提供服务,另一方支付报酬,因而是双务、有偿的合同。
当然,如果是第三方原因造成损失,肯定由第三方来承担侵权责任,这里就要看物业是否履行了自己的管理职责。
根据监控记录显示,当天车子被砸时,几辆车发出了非常大的警报声,直到最后小偷自己跑掉,都没有物业工作人员上前,这肯定存在失职的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