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凡2019年12月31日前,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已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除外),均应于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2019年度年度报告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 外汇局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238号)要求,外国投资者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外商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机构)”),自2019年度起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外商投资企业(机构)补报2018年度及之前年度年报的,按照原规定的内容填报,按原规定的渠道报送。逾期未报送年报的,将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http://hb.gsxt.gov.cn或http://scjg.hubei.gov.cn/ECPS/),点击“企业信息填报”菜单填报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网上填报采取联络员身份验证登录,首次填报前请进行联络员注册,如需更换联络员可进行联络员变更。选择纸质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应下载或领取《年度报告表》,填写后到其登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
市场主体依法按时报送年报,是累积社会信用的有效途径,是信用监管和社会共治的前提基础。广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信息,对其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公示,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
2017年7月因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尚未移出的企业,将在2020年7月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期满三年”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受到更加严厉约束和惩戒。在此,提醒以往年度有未年报情形的企业,抓紧补报年报,以免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31日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