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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不断提高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服务机构保障能力,鼓励和引导各类医药服务机构公平参与竞争,满足群众就医购药等医疗保障需求,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1号)、长春市人社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意见(试行)》(长人社﹝2016﹞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0年长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服务机构准入评估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一)新增定点评估

  1.医疗机构。

  经卫健委行政部门批准,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能够提供有效医疗服务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血液透析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医疗门诊部(综合、中医、口腔、中西医结合门诊部)。申报机构须满足以下条件:科室设置不低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标准的80%;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的80%;执业医师注册的第一执业地点为本机构的比例不低于80%。

  2.零售药店。

  经相关部门批准,已取得《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并能够提供有效服务能力的二级以上(含二级)药店。

  3.养老服务机构。

  长春市中心城区内(包括双阳区和九台区)经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取得正规资质手续、并在有效期内,能够提供有效照护服务的养老或护理机构。

  (二)变更定点评估

  1.变更评估程序。

  已取得定点资格的医药服务机构因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机构等级类型等因素发生变更时,应履行变更评估程序,需进行履约能力实地评估流程。

  2. 变更备案程序。

  已取得定点资格的医药服务机构进行名称变更的,或连锁机构内部及公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因人事调整发生变更的,应出具集团总部或行政部门的人事任免文件,上述情况经核查属实的,可按照变更备案程序申报,不需进行履约能力实地评估流程。

  定点医药服务机构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被调查处理期间,其变更申请不予受理。定点医药服务机构被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的,自终止(退出)协议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医保定点医药服务机构履约能力评估。

  二、评估程序及时间安排

  本年度首先开展中心城区新申报及变更定点医药服务机构履约能力评估工作,双阳区、九台区除养老服务机构外,医药机构的新申报及变更与三县(市)同步开展

  (一)报送申报材料

  符合申报范围的各医药服务机构,通过长春医保网站下载《评估申请表》并向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医药监督处报送申报材料。双阳区、九台区申报养老服务机构材料时,也可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领取,并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送申报资料。申报材料中的证照、证件、证书等原件在初审后返还申报机构。中心城区(包括双阳区、九台区报送养老服务机构材料)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2020年4月15日-4月22日。

  申报材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1.医疗机构。

  (1)《长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评估申请表(医疗机构)》或《长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变更申请表(医疗机构)》一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非营利性组织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证照无法体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时间的,应由卫健委部门出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本医疗机构经营时间的证实材料;

  (3)药品品种及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4)医疗机构概况,包括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科室设置及医护人员数量、职级等详实文字材料;

  (5)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诊疗服务量,以及可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能力的有关材料;

  (6)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导出的经电子化注册的医师、护士名册(区分主执业地点与多点执业),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名册,非专业技术人员名册,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聘用退休人员的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7)医师、护士以外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在册职工近期缴纳医疗保险的票据,在册职工的医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9)营业用房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0)以百度地图标示的机构所在详细地理位置资料(包括:街路及门牌号码)。

  2.零售药店。

  (1)《长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评估申请表(零售药店)》或《长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变更申请表(零售药店)》一份;

  (2)《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证照无法体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时间的,应由主管部门出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本单位经营时间的证实材料;

  (3)药店从业人员名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聘用退休人员的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5)在册职工近期缴纳医疗保险的票据,在册职工的医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6)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7)营业用房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8)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国药准字号、标明序号);

  (9)以百度地图标示的机构所在详细地理位置资料(包括:街路及门牌号码)。

  3.养老服务机构。

  (1)《长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评估申请表(养老机构)》或《长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变更申请表(养老机构)》一份;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登记证书》),法人身份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证照的原件及复印件。证照无法体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时间的,应由民政部门出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本医疗机构经营时间的证实材料;

  (4)养老或护理机构概况,包括机构的名称、地址、规模环境、设备设施、医疗保障、护理人员、医护人员、康复人员、社会工作人员数量、等级及可承担医疗照护保险服务能力等详实文字材料;

  (5)近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承诺书;

  (6)从业护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名册,有内设医疗机构的提供《医疗机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名册;与专业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提供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许可证》复印件及《合作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7)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聘用已退休人员提供其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8)护理、康复、社会工作、餐饮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证书、注册证书、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最近一个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长春医保缴费网络征缴费用通知单、缴费网络名册、缴费票据,在册职工医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10)营业用房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1)以百度地图标示的机构所在详细地理位置资料(包括:街路及门牌号码);

  (二)实地评估

  预计中心城区(含双阳区、九台区养老服务机构)实地评估时间为4月底-6月底。申报材料初审合格的,由长春市医疗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组成评估小组进行实地评估。评估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实地评估标准》逐项评估,并现场进行量化赋分,申请评估机构负责人及评估小组双方签字确认。评估期间,医药服务机构应保持正常营业状态,且公章和证照、证件、证书等资料原件,必须存放在申报评估机构现场,以备查验。

  (三)综合评估

  按照实地评估得分排序,综合考量医保网络承受能力、定点医药服务机构布局、参保人群医疗保障需求等情况,合理确定拟签约医药服务机构名单。

  (四)网络公示

  经综合评估后,将拟签约医药机构名单在长春医保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签订协议

  经公示期满无异议者,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与其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中心城区现场评估工作结束后,适时开展各县(市)、双阳区、九台区新申报及变更定点医药机构履约能力的评估工作。相关评估方案与评估标准由各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要深刻认识到医疗保障事关人民群众健康福祉,履约能力评估工作与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待遇密切相关,组织部门与评估专家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保证评估工作各个环节公平、公正、公开

  (二)规范操作,严肃纪律

  评估小组专家在实地评估过程中应严守工作纪律,统一评分标准,严格按照《实地评估标准》规范操作。医药服务机构要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准确,在履约能力实地评估过程中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或发生违规、消极、对抗行为的医药服务机构,取消当次评估资格。

  (三)周密安排,确保实效

  组织单位应严格按程序抽选专家并进行分组,切实做好评估期间的协调保障工作,要根据工作实际把握评估时间,确保整个工作有序完成。申报机构应严格按时限要求依程序申报,逾期不予办理,应积极配合实地评估工作的开展,保持正常营业状态,如现场评估到访不遇的,视为自动放弃评估资格,现场不能立即提供相关材料的扣除对应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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