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坠江后的人文效应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发生后,引起国内社会各界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各方媒体更是反响热烈,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对社会风气的影响也较大。

公交车坠江后的人文效应

  笔者认为正是由于全国人民坚持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才使事故发生后,大家有了一个比较统一的正确的认知,爱憎分明,团结一致,才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人文效应。

  前不久有位朋友提供了这张照片:公交车的驾驶车座已经安装了门窗。同时,网上有网友赞道,“才几天时间,重庆公交驾驶室就全部装上门了,惨重教训后,亡羊补牢,官方这次效率奇高!”

  在这里,笔者想说的是,“硬件”容易解决,人们对法律、对人生“三观”的改变将有一个较长的过程。我在《公交车上的人文》一文中曾经提到:“笔者从科学的人文精神视角出发,鉴于目前各地公交车上均会发生各种纠纷事例,认为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不仅要完善和制订交通法规,而且要对公交司机加强法制教育,同时也要给公交司机配备必要的防卫工具和独立的驾驶窗座。以防今后类似情况的发生。”

  可喜的是,近日来,各方报道表明,人们出于“爱”精神,从团结、互助、谦让等各方面来检点自己的行为,出现在公交车的人文效应,彰显了和谐社会的可喜景象。

  有的司机在遇到抢夺方向盘的蛮横人时,紧急刹车,妥善处置;有乘客遇到类似情况,见义勇为拉开肇事人,或者及时报警;更有甚者,一个男乘客,为了一元钱,竟然动手对司机“锁喉”,后来反被一位女乘客揪住,并关照他人报警……

  最近,又看到法律工作者的建议:“针对类似事件,按照现有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乘客此类行为定罪量刑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他建议,针对乘客此类行为可考虑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将“采用威胁、暴力方法侵犯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的人身权;强行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等行为”纳入其中,量刑可参考危险驾驶罪。此外,可规定在桥梁隧道、高速公路、人员密集区等实施上述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有上述两种行为且构成其他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对于擅离职守的司机,其行为可纳入危险驾驶罪。”(摘引自《中国蓝新闻》)

  但是,个别“法盲”或者无视法律法规的人,不可能从此“销声匿迹”。就在今天完稿之前,又看到一则消息:某地,一女子抢夺方向�P,大喊“要死一起死”。后来被随车保安拦住,才没有造成安全事故。

  不过,我们可以相信,在一个互相关爱的和谐社会里,蛮横无理、寻衅滋事的人总会越来越少,也会处处受到人们的管教。这是我们每个国人共同创造出来的良好人文风尚的必然结果。

你可能想看:
标签: 交通
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