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发布消费者权益日(worldconsumerrightsday)

(来源:沙湾发布)

今天“3.15”,你应该知道这些!

3•15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的国际性节日,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消费者权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沙湾发布消费者权益日(worldconsumerrightsday)

2023年3•15消费维权主题

2023年3•15消费维权年主题为 “提振消费信心”。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立足主责主业,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同共治,打造更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二是坚持需求导向,顺应消费需求多元化趋势,推动消费供给提质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找准主攻方向,解决“急难愁盼”,推动消费提质升级。

沙湾发布消费者权益日(worldconsumerrightsday)

消费者的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安全权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知情权

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

使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5.求偿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知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简称求教获知权。

8.人格尊严受尊重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举报权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消费者不仅是市场的主体,而且是国家社会的主人。

常见欺诈消费者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其他以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消费者如何维权?

线下实体店:

1.与商家沟通:如果消费者买了有问题的商品,可以先与商家协商解决。

2.拨打12315投诉电话:如果消费者与商家沟通以后,问题得不到解决,就可以拨打12315投诉电话。

3.登录315投诉官方网站反映情况。

4.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消费者可以向当地的工商部门或质检部门反映自己遇到的难题。

5.通过拨打315晚会热线电话的方式来维护权益。

线上网店(站):

1.网站投诉:各个大型购物网站有自己的客户服务部门,处理各种交易纠纷。消费者可向网站提供购买的商品的照片、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进行投诉或举报。如果涉及刑事犯罪嫌疑的,各个大型购物网站还将向公安机关及时反映情况。

2.网上报案:一旦遇到网购诈骗,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为避免更多消费者上当受骗,已受骗的消费者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请求公安部门去查封网站和骗子的手机电话及银行账号。消费者可向各地公安局网监处报案,也可电话报警。

3.消协投诉:与普通商品一样,网上购物的商品发生消费纠纷,也可向省、市消协投诉。维权热线12315。对于网上购物存在的风险,提醒各位消费者,要尽量索取购物凭证或者保存教育协议(包括电子版)等相关证据,网上购物的实际经销商大多数是外地公司,收货时要留意查看票据的公章。如果已购商品发生纠纷,应按属地管辖原则,向票据盖章单位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投诉。

消费维权指南

(一)拒绝霸王条款

“特价商品概不退换”“未在规定时期内支付尾款,预付定金不予退还”“本店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金银饰品概不退换”“买一赠一,对赠品不实行三包”“先签收后验货”“超过30天不提货者,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酒店餐饮包间最低消费XX元”“订金本公司一律不退”“预付卡消费:本店对该卡有修改和终止使用权”……以上条款均为霸王条款,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遇到以上条款均可投诉。

如何认定霸王条款,消费者只要擦亮眼睛,把握好以下几点即可:

一是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

二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三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

四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五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六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二)切勿盲目支付“定金”

部分商家混淆“定金”与“订金”,二者的区别在于“定金不退,订金能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定金有着债务担保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即消费者支付定金后如果单方面取消订单,无权要求卖家返还定金。

(三)记住一个号码

为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不管消费者的投诉是针对食品、药品还是商品,投诉的内容是质量还是价格,投诉的企业在网上还是线下,都可以通过12315的热线电话、网站、App以及微信、支付宝等入口24小时进行投诉举报。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

共同捍卫公平正义

END

踔厉奋发新时代

治蜀兴川再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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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沙湾区融媒体中心综合发布(绥化法院党建、兰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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