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季少女深夜跳水自杀,男友竟不予救助,仓皇逃离现场
2003年12月10日,郑州市某律师事务所8位省会知名律师就一起案件展开了一次专题研讨。
案发豫西卢氏县。一位花季少女深夜跳水自杀,男友竟不予救助,仓皇逃离现场!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刑拘了男青年,但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认为当事人的“见死不救”并不构成刑事犯罪。自杀少女的父母将男青年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据了解,此类“见死不救”的情形在国内已多次发生,而当事人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的,目前在国内还是第一例。罪与非罪,而且涉嫌故意杀人,非同小可。那么,少女之死,其男友到底该当何“罪”?是应负刑事责任还是仅仅承担民事责任?对此,法律界有很大的争议。
悲剧最初源于不该发生的早恋。
李静出生在河南省卢氏县的一个农民家庭,她美丽活泼,很讨人喜欢,只是学习成绩一直不是太好。2000年9月,15岁的她初中毕业,父母把她送到县卫生学校学习,希望女儿能够学到一技之长,将来做个白衣天使。
在开学典礼上,李静作为新生代表发言。主席台上的她自始至终面带微笑,落落大方,不长的发言引来多次热烈的掌声。
美丽大方的李静引起了一位男生的注意。他叫凌风,比她高一个年级。没过几天,凌风主动接近李静。瘦瘦的凌风长相俊朗,幽默风趣,李静对他很有好感,不久两人即坠入情网。
一场不该发生的早恋迅速展开,两人不久即偷吃了禁果,如胶似漆,在课余时间里几乎形影不离,陷在甜蜜的爱情里。凌风的山盟海誓和温柔体贴让李静沉醉,她不止一次地对他说:“今生我只爱你一个人。如果哪天失去了你,我活着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
然而相处不到1年,两人之间就开始产生了矛盾。在李静之前,凌风有过一位女友。一个偶然的机会,李静发现凌风和原来的女友在一起游玩,她非常生气,大哭大闹了一场。不过,这场风波最终在凌风的道歉声中平息了。他保证,今后再也不与原来的女友交往了。
时隔不久,凌风与另外一位女孩儿相约外出。李静得知后,愤怒地质问道:“你是不是变心了?是不是不爱我了?如果你再这样感情不专一,我们就分手!”李静觉得自己用全部身心爱着凌风,而他却和别的女孩儿单独来往,越想越伤心。她告诉自己,如果再发现一次凌风“花心”,就和他分手。
2001年5月的一天,李静病倒了。过去,她常常在宿舍里做些可口的饭菜给凌风吃,现在她生病了,很想让男友在身边照顾自己。不料凌风再一次让她伤透了心,他竟然不顾她生病在床,和一个女孩儿去了网吧。她的心凉了,躺在病床上开始写分手信。但刚刚提笔,一幕幕美好的往事浮上心头,眼泪止不住地往下流。她多么怀念曾经的甜蜜和幸福啊!
分手信终于写完了。李静在信中回忆了美好的过去,最后写道:“我不想再这样下去了,我们还是分手吧!我需要的是一个关心、爱护我的男朋友,而不是一个只拿我开心、不拿我当朋友的人……”
虽然写了分手信,但李静的心里还对凌风存有幻想,希望他看了信后能有所震动,回心转意,与她重新开始。谁知凌风看信后当即表示,两人的性格都比较要强,不适合在一起做朋友,因此同意分手。
李静没有想到,面对分手,昔日海誓山盟的男友竟然如此平静。这反而让她更不甘心就这么结束自己的初恋。她发誓,无论如何也要与凌风“永远好下去”。
由于感情上的挫折,李静无心学习,经常缺课,一个原本最讨老师喜欢的学生,如今谁见谁摇头。在多次做工作仍无效果的情况下,学校不得不劝其退学。
暑假来临了。对于李静来说,这是一个异常难熬的假期。自己已被学校“劝退”,与凌风的感情又亮红灯,她整天心神不定,不知道下一学期应该怎么办,不知道自己和凌风的爱将走向何方。每天,她的脑海里总是浮现出凌风和某个女孩儿在一起玩的画面。在家里待了不到10天,她就憋不住了,于是对父母撒了个谎,骑车到几十里外的地方去找他。之后每隔10天左右,她都要去找一次凌风。相见一面并不容易,然而见了面又往往在争吵中度过,李静很痛苦。而分手的念头,在凌风的脑海中越来越坚决了。
2001年9月1日,新的学期开始了,凌风进入县城的一家医院实习。县城离医院有十几公里。李静没有告诉父母自己被劝退的真相,而是拿着学费,在县城租房住了下来,决定时时刻刻守着凌风。她觉得自己已经失去了学业,如今绝对不能再失去爱。
然而,一切都已经无法挽回男友的心。
9月4日晚上,李静到医院去找凌风,他不在,也没有人知道他去了哪里。她心烦意乱,一个人在大街上漫无目的地走着,不知不觉来到县城西门。突然她听到再也熟悉不过的声音,循声看去,凌风正和一个女孩儿有说有笑地逛街,手牵着手,非常亲密!她愤怒至极,立即冲上前拉开凌风。
二人在大街上激烈地争吵起来,然后各奔东西。李静一夜未眠。第二天下午,她找到凌风,要求“最后谈一次”。到了租住的小屋,李静请求他继续和她保持恋爱关系,当即遭到凌风的拒绝,两人很快发生争吵并厮打起来,凌风踢了李静一脚。之后他冲出房门,不顾李静的呼喊和追赶,快步跑掉。
李静不知凌风去了哪里,只得到他的朋友和同学家中寻找。深夜11点多,她终于在凌风的一位同学家中找到了他。二人来到城内的一条小河边,在一张石桌前坐下。李静请求凌风和别的女孩儿断交,继续和她谈恋爱。
凌风说:“现在我年龄还小,不想谈恋爱。过两年再说!”说罢起身就要离开。
李静哭了起来:“我们不在一起了,我活着还有什么意思?不如死了算了,你想找谁就找谁,我也不用管了!”话音刚落,人已翻过栏杆,就要往河里跳。
凌风一看吓坏了,连忙将她拉了回来,二人又坐到石桌前说话。一个要继续保持恋爱关系,一个坚决要分手,李静不停地哭。次日凌晨两点左右,凌风说天太冷了,想回家睡觉。李静大声说:“那好,你走吧,你走吧!”
凌风转身,头也不回就走了。走到大约20米远的地方,他听见“扑通”一声,转身一看,李静已经跳进河里了,一边挣扎一边呼救:“凌风,凌风……”
小县城的夜,一片寂静,呼救声显得特别刺耳,凌风感到非常害怕。结果,他既没有停下来救人,也没有呼救或报警,而是拔腿就跑。事后他不敢将当晚的情况告诉任何人,心想如果没人知道就算了。表面上,他仍然装作若无其事,照常去医院实习。
9月6日下午,李静的尸体在河边被人发现。由于这条河里每年都有人溺水身亡,因此发现尸体的人并没有报警,只是草草地将尸体掩埋了事。
9月9日,李静的父母得知女儿失踪,在苦苦寻找没有下落的情况下,经人提醒,找到了凌风。在他们的一再追问下,凌风说出了李静投河自杀的事实。犹如晴天霹雳,李静的父母当即瘫软在地。
此时,河边发现无名女尸的消息已经传开,李静父母前往辨认。虽然尸体已经被处理,现场只留下受害人的衣服,但李静的母亲还是从衣服上一下子就认定落水的女子就是自己的女儿。
好端端的一个人怎么就会落水身亡了呢?李静的父母并不相信凌风的说法,他们报了警。
警方迅速展开侦查。尸检表明,死者确系溺水身亡。在接受警方询问时,凌风如实叙述了当晚的情形。警方认为,凌风的行为已经涉嫌(间接)故意杀人罪。
理由是:一、他与李静谈恋爱,并在案发前发生厮打,由于其过错,导致李静投水自杀,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李静自杀的原因;
二、案发当晚,凌风应当预见到李静自杀而采取了放任的态度,最终导致了惨剧的发生;
三、凌风的先前行为使其有救助李静的义务,且有能力救助,但他却置水中的李静于不顾,是他的“不作为”导致了李静之死。
警方提请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凌风批准逮捕。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对此案进行认真审查后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凌风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事实上,本案涉及到的是一种“不作为犯罪”,而按法律规定,此罪特指当事人在负有特定义务情况下的“不作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先前行为是否使其具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类似的情况目前法学界争议颇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犯罪嫌疑人凌风并不负有法定救助义务,因此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最终,检察机关没有批准逮捕,被关了好几个月的凌风终于走出看守所的大门。此时,关于他“见死不救”的议论早已沸沸扬扬,经常有人在他身后指指点点,说这种“没良心的人”少说也要判个三五年。也有人说,李静是自己跳的河,又不是别人推下去的,凌风“不应该为这事儿坐牢”。
在各种议论声中,转眼1年时间过去了。2002年9月,李静的父母将凌风和卢氏县卫生学校推上了被告席,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此前,经警方调解,凌风的家人和县卫校已经分别拿出5000元、1000元的丧葬费。
凌风不负刑事责任已有定论,那么他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不久,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诉称,被告凌风见死不救,与女儿的死有因果关系;县卫校疏于管理,也应承担责任。被告凌风辩称,他和李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在这件事中没有过错,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校方也辩称,李静在前一学期因为表现不好,学校已经劝其退学,已经不属于本校学生了,所以她的死跟学校没有关系。退一步说,即使她还想继续上学,但她并没有来学校注册报到。学校明确规定开学不报到不注册,就按自动退学论处。
2003年1月,卢氏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凌风因为与李静之间具有恋爱这种特殊关系,在当时特殊的环境和特殊的时间条件下,具有施救义务和呼救的义务。但他听到李静跳河之后,既没有救助也没有呼救,放任死亡这种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有过错。同时,李静虽然当时未满18岁,属于未成年人,但是应当具有正确判断跳河有什么样后果的能力,因此应对自己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法院还认为,学校不负责任。因为原告之女在上学期已被劝退,且在新学期开学之后未到学校报到注册,致使案件发生时她已不在学校管理教育的时间和范围之内。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凌风赔偿原告1万元精神抚慰金。
一审判决后,凌风认为家里已经拿出5000元的丧葬费,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故提出上诉。但二审尚未开庭,他又于国庆节前夕撤回了上诉。
国庆节期间,有记者前往卢氏县采访。由于各种议论给凌风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他早已外出打工。凌风的父母都是心地善良的人,一直为李静的死感到内疚,反复说对不起死去的李静,对不起李静的的父母。
李静的父母仍沉浸在失去爱女的痛苦中,父亲病倒在床,母亲不到50岁却已是满头白发。至今他们仍然认为,凌风应负刑事责任。
那么,凌风到底构不构成刑事犯罪?
“见死不救”是一种习惯说法,事实上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没有法定义务的见死不救。比如一个行人看见另一个人落水了,而且有能力救助,如果他不去施救,是不负刑事责任的,因为他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这种见死不救目前只是属于道德领域的问题;第二种是有法定义务的见死不救。比如司机肇事后要救助伤员,消防队员必须救火,警察看见一个人跳河必须救助等等。这个时候有义务救助的人不救助他,就和杀人是相同的。这通常叫做“不作为的杀人犯罪”。
具体到本案来说,凌风并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不负刑事责任。但由于李静的死与他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应该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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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可理解原因,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