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起,深圳放宽混动指标车辆条件

IT之家 5 月 6 日消息,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最新通告,自 5 月 4 日起,使用放宽申请条件方式获得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的个人在办理新购车辆注册登记上牌审核时,不再要求车辆需满足“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2 年第 5 批及以前)”的条件,车辆动力蓄电池组总能量≥35kWh 等其他条件保持不变。

IT之家附公告原文: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促进我市新能源小汽车市场消费,鼓励个人消费者购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的新能源小汽车,根据《深圳市关于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若干措施》及其接续政策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对放宽混动指标车辆条件进行优化,现通告如下:

自 5 月 4 日起,使用放宽申请条件方式获得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的个人在办理新购车辆注册登记上牌审核时,不再要求车辆需满足“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2 年第 5 批及以前)”的条件,车辆动力蓄电池组总能量≥35kWh 等其他条件保持不变。

深圳在去年年底发布了《关于延续放宽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个人申请条件的通告》,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结束。

特定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仅用于办理“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2 年第 9 批及以前),且车辆动力蓄电池组总能量≥35kWh 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小汽车”新车注册登记。

允许名下仅有 1 辆在深圳市登记的小汽车(含有效未使用的小汽车指标、更新指标申请资格)的个人申领该特定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具体认定办法参照《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关于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申请的有关规定。

持有效深圳市居住证的非深户籍人员,及持有效身份证明并按本市公安机关规定办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的华侨、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在本市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的外国人申领该特定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时,不要求持居住证人员最近连续 24 个月以上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基本医疗保险;不要求华侨、港澳台地区居民、本市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的外国人近 2 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 9 个月以上。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要求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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