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鼓励低保户积极就业 退保可享6个月渐退期
5月5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安徽省民政厅牵头代拟了《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可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
《征求意见稿》明确,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或者适时调整。每年6月底前,各市应确定本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当年7月开始实施。
《征求意见稿》简化优化了部分审核确认流程,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间,提升办理效率。其中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征求意见稿》还对就业成本扣减、低保渐退期等政策规定进一步细化。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或者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变化情况,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可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决定停止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追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处以非法获取最低生活保障金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在骗取低保金未退回期间,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请;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此文系,来源于中安在线,版权归属原作者】编辑:汪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