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是否应该回归事实?

正当防卫是否应该回归事实?

“高铁掌掴”事件因为被公安机关定性为“互殴”,引发了热议。之后,公安机关做出更详细的澄清,并且公布约4分钟的车厢监控和列车长执法监控视频,但是,关于“正当防卫”“互殴”以及“熊孩子”等的讨论,仍然热度不减。

的确,要反对动辄“各打五十板”的和稀泥式处理,要反对“谁伤重,谁有理”的倒果为因,要反对一刀切地将被打之后回击定性为“互殴”,要为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留下合法空间……

这些关于正当防卫的道理都是对的,但是,具体的事件是不是能支撑起这些道理,还得回归事实、回归证据,而不是用贴标签、搞站队代替说理,别在不知不觉中被情绪绑架,也要警惕流量高热之下的“舆论陷阱”。

如果说,最早的事件信息还是让受众“看字说话”,那么,之后公布的视频则提供了更丰富的事件细节,纠正之前一些自媒体、大V的脑补和演绎。比如,前排女生从落座到和后面一家吵起来,只有3分钟时间,并不是之前网民想象的“熊孩子一路胡闹,熊家人不闻不问,前排女生忍无可忍”;女生还做出怼着孩子拍摄,并宣称“小朋友长这样子,你看啊”;以及,在孩子母亲率先做出道歉后,仍然以言语挑衅。就像律师所称,女生拒绝乘务员调解的建议,继续进行辱骂,具有“防卫挑拨”的性质。

最终事件升级:孩子母亲反手抽了前排女生的耳光,女生又打了对方耳光,并且在乘务人员在劝架时又打了对方。

孩子母亲先动手,明显违法,应受处罚,但是,女生的行动也很难概括成正当防卫,司法机关于“互殴”的定性,是有事实依据的,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并不是之前一些网友想象的还手就是“互殴”。

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其中既明确提出“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 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同时,也提出“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的确,之前发生不少正当防卫被严苛评价的个案,公众在辱母杀人案、昆山反杀案等案中强烈表达了希望全面激活正当防卫制度的想法,司法机关也明确表态“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但是,司法政策“矫枉不能过正”,舆论场里不能脱离事实贴标签、搞站队。

特别是“熊孩子”“坏老人”“小仙女”等成为了刻板印象标签,随时随地成为搞站队、拉仇恨、拼撕扯的咒语,更需要所有人回归事实,放下陈见,就事论事,实事求是。正像一位法学教授所说的,教育就是让你走出知识的舒适区,学习接受自己先前不看惯的东西。对于公共事件也是如此,客观倾听而不是站队,观察事实而不是立场先行,理性思考而不是情绪发泄。

法治,不是和稀泥;鼓励公民正当防卫,但不是鼓励防卫挑拨。要说好“大道理”,也要回归“小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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