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张玉环案又找到铁证证明杀人,法院又如何判罚(已坐26年)?

如张玉环案又找到铁证证明杀人,法院又如何判罚(已坐26年)?其实是这只是一种假设,但是这个假设成立的概率,基本上是零。

为什么这样说呢?

1、张玉环的代理律师提出案子的六大疑点:

(1)、办案机关涉嫌刑讯逼供。

(2)、当事人供述极不稳定,且两份有罪供述在案件各方面细节前后不一、互相矛盾,不具有基本的真实性。

(3)、在案物证均无法与被害人或犯罪事实相关联。本案主要证据均是先证后供,不排除侦查机关指供、诱供的可能。

(4)、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5)、被害人死亡时间和地点存疑,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可能。本案不排除另有真凶,侦查机关未穷尽侦查措施。

(6)、被告人没有辩护律师,属于程序违法,影响公正审判。

2、检察院要求改判无罪的理由,

(1)、原审认定的物证证明力不足,本案没有证实张玉环实施杀人行为的客观证据。(2)、张玉环仅有的两次有罪供述真实性存疑。

(3)、原审认为张玉环的供述与尸检鉴定相吻合,系先供后证,与事实不符。侦查机关的破案报告也充分说明在张玉环作出有罪供述前就已掌握了尸检鉴定的内容。因此张玉环的有罪供述并非先供后证,而是先证后供。

3、法院经审理认为:

(1)、在案物证与本案或张玉环缺乏关联。

(2)、原审认定被害人张振荣将张玉环手背抓伤出血,缺乏证据证明。

(3)、原审认定的第一作案现场缺乏痕迹物证证明。除张玉环供述外,没有证据证明张玉环哥哥的房间是第一作案现场。

4、张玉环的有罪供述真实性存疑,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除张玉环有罪供述外,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张玉环实施了犯罪行为,间接证据亦不能形成完整锁链。

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认定张玉环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张玉环有罪。

总的来讲,这个案子本身就是一起冤案。

回到本题主题:假如真的找到证据证明张玉环是凶手,那还是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严格的程序进行认定,千万不能再搞出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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