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孟对义利思想的思考,法家对儒家义利学的改造与发展

义与利一直是中国哲学贯穿始终的大问题,从先秦义利之辨开始直到今天人们仍在讨论。儒家尚义,是从始至终的,儒家认为人的行为活动只需问此行为当做与否,毋去考虑结果得益与否。

墨家则不然,恰恰与之相反,认为要从人的本身出发,凡是有利于人民的就是义举,义举造福民众则是大利。道家对于义和利是持摒弃的态度,认为义和利都是危害国家治理的祸源。

一、先秦儒家义利思想与法家对比

法家是诸子百家中最重视利的学派,重视利的背后则是看轻义,其原因是因为法家注重从现实出发,看到了当下义已经无法遏制利,因此提出了法来制衡。张岱年先生认为先秦义与利的争论性恶论,实则就是利与反利的争论。

从义利定位来说,儒家将义看作是道德的要义之一,更是道德行为规范的体现。儒家将利看作是对义的危害,是损伤道德的洪水猛兽。

儒家义利观的发展演变趋势_性恶论_儒家和法家义利观的区别和联系

道家将道义和仁义看作是利的伪饰,认为仁义是祸乱的根源,没有仁义也就没有利的存在,将两者放在同一面去论述,提倡人的返璞自然。

法家对于义更看作是宏观层面的道德,义在法家义利思想中也多代表着道德的范畴,而利在法家看来则是达成国家富强的必要条件,对于利造成的现实问题法家也勇于剖析,提倡奉公去私的观点。

从义利的关系来看,儒家将义和利看作是对立面,其实质就是义和不义,对于义利关系的统一性,儒家是缺乏深层次认识的,它只看到了表面上利对义的损伤。

道家则看到义和利都会给社会带来混乱,因此崇尚人的自然状态,认为无为之治才是治理国家最好的路径。

法家在吸纳儒家荀子性恶论、道家因循观以及墨家尚利思想后,将私利作为国家发展的基础,将义看作是对利的妨碍,并从体制结构入手构建法的体系来牵制义和利,从而形成了法家的义利思想。

四家不同的义利思想的背后是对于义利内涵的不同阐释,是对于义利关系的不同看法,是对于义利在当时的时代环境下发挥出的作用的不同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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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的观念是诞生于儒家之前,但儒家更为注重,并将其确定为他思想中重要一部分。儒家以孔子为代表对义进行推崇,对利的危害进行剖析。

在儒家看来义就是行为活动的最高准则,孔子也是一生致力于义的实践中。儒家也将讲义当做是否能成为君子的标准。

而君子是儒家建立起的道德崇高人格的典范。到了孟子这,对利更为摒弃,认为不必谈利,只说义就是我们达到道德标准的前提。

儒家不同于法家义利思想,儒家思想中中几乎很少去谈利,不论是私利还是公利,在谈及利的时候只会说到危害。这也是儒家行事标准,做事只问合乎义否,不求有利与否。到了儒家荀子的思想这性恶论,看到了人性恶的一面,从人的“性”“情”承认利也有其合理性,但是仅仅把利作为义需要克制的一面,法家义利思想正是继承了荀子的人性论,并在此基础上谈及义和利的问题,把利的现实状态进一步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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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见利思义

对于义和利的问题,儒家是很看重的。从孔子开始,就在谈论义和利的问题。《论语·里仁》:“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这句话表现出了孔子对于义和利的态度,并把义利问题纳入到自己建立的道德理论体系中,成为儒家君子的衡量标准。

要想成为君子,必须将义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和人生导向,这也区分了君子和小人的不同,因为小人只会以利益作为驱使自身行动的目的。

孔子提出“见利思义”,就是要让人们看到利的时候最先想到的就是义,并将义的标准作为行为指导,符合义的就去做,不符合义的就不做。

在孔子看来,不以“义”作为行为标准而去追求利益的是属于小人行径,它对社会秩序、伦理关系造成了的破坏。

孔子认为凡事应该“以义为上”,任何事都应该把义看为最高原则,不论是行为动机还是行为过程,不需要去顾及利益结果。

孔子认为君子的品性是在实践活动中自觉排除了利的因素,用义的原则驱使自己进行活动,如果以利的标准来处理社会关系,人与人之间就会变得冷漠,失去了基本的信任,是导致怨隙的开始。

孔子从利益的整体性去看待个人利益和他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他认为利益是一个集合体,个体间的利益是相互的,当只注重自身利益时便会损害他人利益。

同样个人是一个家庭的组成成员,每一个家庭又是社会的一部分,如果个人只注重自身利益,不顾及家庭,那么家庭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一个家庭如果只看到自己家的利益,不管他人,那么别人家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社会利益也必然受到影响。

这里的人不光是说平民百姓,也包括了贵族阶层,甚至是君主亦在此列。因此,在孔子的观点中,利益是一个整体,是不可拆分的。

孔子的义不光需要自觉的道德品格去达成,更需要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把义当作一种标准,也就是为人处事时要不偏不倚,这就是儒家倡导的中庸之道。

孔子的义和“中庸”也是有联系的,义就是“中庸”的行事标准。当然从今天来看,用义来作为中庸之道的标准之一,并非是不偏不倚的,义有时也可以是激进的,在与利”关系中也难以达到“中立而不倚”。孔子的义不仅仅是指个人修养,也是在阐述由义联结成的社会伦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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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伦理关系又衍生出了社会伦理规范,这要求我们在自身处事时要恪守义,在与朋友交往时要遵行义,在家庭关系中要遵守义,同样与君王相处,也要遵行君臣之义,这种义是不分时候、不分场地,不分身份的。

从属性来看,这是人的社会属性决定的,人是社会中的人,社会关系决定了人的规定性。而为了达到更高层次的义,需要获取一定的社会地位,而获取社会地位不是欲,是行大义之举,只要获得社会地位,就能大力推行义,让更多的人知道如何行义。

2.何必曰利

儒家义利思想传承到了孟子这,在孔子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孟子注重义的具体实践,认为不能光停留在义的理想化层面,他认为要用人超越性的本心来去践行义。

孔子只是在人性基础层面上去讲如何完成义的实践,而孟子则从“先天”中引出人具备的超越性“本心”,并加以理论进行丰富,拓展为“人之四端”。

孟子认同孔子将义利作为君子和小人的区分标准。他认为贪利只会激发人们逐利之心,如若君主带头逐利,那么其治下的百姓也会受到这种风气的影响,最终会导致国家走向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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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认为行事要存义的念头,要从道义出发,要做到惟义所在。他举了一个猎人的例子,认为一个好猎人一定是心怀仁义,行道义之举,哪怕一只猎物也打不到。

孟子思想中义是凌驾于利之上的,他鼓励让人们去践行义,并探讨了如何将义扎根于人们超越性的“本心”之中。

简单来说,就是人们在面临义利抉择时,只需要个人遵从自身的本心,行切己之道,以此来贴合“先天”。

这也是儒家倡导的“尽心知性”,只有知性方能知天,并且人们平常行事要存心养性,这也是“事天”要恪守的原则。

孟子的心一定是“先天”的,而非后天经验所得,也可以称为“先验的”。这里的“天”也非传统意义上的自然的天,而是一种儒家建构道德的“天”。

孟子将“天”与人的“心”联系起来,将“天”落实到人的“本心”中,才能达到“仁义”的理想境界。孟子认为人遵从“本心”去进行实践活动时,人们能做到义并不是靠外界因素,而是从心出发,行心的原则,因为人的心本身就是善的。

外界种种物质性、功利性的因素都不是促使义举的初衷,也就不能从功利的角度去评价它、看待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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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儒家义利与法家追求的目标

孟子所说的“义”一定是具备超越性的,遵从它行义之道是不违背本性,不是为了现实利益,这就是仁义寓于本心。

孟子对于义利是从一元二分的角度看待的,他认为利是矛盾的,总是处于对抗之中,个人与他人之间有利的冲突,个人与集体之间有利益冲突,不同阶层之间也存在对抗与矛盾。

这都是利本身的矛盾性;但义则不然,义是和谐的,不论个人与他人还是集体亦或是阶级在义的作用下都会使矛盾消除,彼此融洽,可以达到和谐相济。

在辨别义和不义的区分时,孟子说人天生又被赋予辨义之能,也就是良知良能,这也是人之所以为人者,区分了人与禽兽之别。

孟子看来一心存利只会自取灭亡,人与人的关系不能建立在利益的基础上,而是要超越利,达到义的行为上来,人们不能将利作为行为的原则,讲利会让社会都陷入物欲的洪流,人人逐利就毫无礼法、伦理纲常可言,而作为人的最高境界就是君子之道,君子的最高品行莫过于“舍生取义”,这才是社会正常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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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是在构建一个和谐、有序的理想社会形态,而其中义就是这个框架中重要的支柱之一。在个人层面,儒家认为在我们生活中要做到义,并且言行标准都要符合义,不要去用利的眼光看待事情。

在日常生活中不要以利益得失来衡量自身以及事物的价值,提倡人追求更高的道德精神,以道德的实质来作为人生价值的判断标准。

纵览儒家的思想内涵,其道德体系是规划了人从出生到老年要按部就班地修养自身,用相应的规范来要求自身,以儒家构建的理想人格——君子为目标,不断充实自己的道德追求。

精神层次一直是儒家思想者们不断去追逐的目标,并且也要求民众提升自己的精神追求,儒家认为有了精神追求,所谓的利禄财富才不会动摇自己身的道德修养。

而法家的义利思想则是看到逐利是人的本性使然,人生下来就有利益需求,除了最基本的生存需求之外,人们也有向往更好生活的追求,更好的生活在法家看来是包含着物质的追求,法家认识到只有物质条件的满足才能使人听从统治者和国家的需要去做出自己的贡献。

当一个人连物质条件都不能满足又怎么能去谈精神层次的需要呢?何况在当时历史背景的现实下还有很大一部分人连生存需要都难以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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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所以法家关注到了人对物质的需要是社会生活最基本的形态,物质追求一定是在精神追求之前的。

因此法家义利思想中对利非常看重,提倡民众在合理范围内可以满足个人私利,而统治者也要为民众提供获得名利的正当、合法途径。这也是法家在深刻剖析人的性情并深刻了解当时时代下的现实情况所得出的结论,这一点是法家义利思想的特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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