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义务分别是什么

一、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定义

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

受托人是指在信托关系中,依信托意图管理被授予的信托财产并承担受托义务的当事人。受托人可以是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受托经营能力的法人,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数人,但某些国家的法律对受托人人数有限制。

受托人有普通受托人、司法受托人和公职受托人之分,其中,基于财产授予人委任而产生的受托人为普通受托人;基于法院指定而产生的受托人为司法受托人;依政府委派而取得受托人地位的公职人员为公职受托人。受托人可以辞退委任,也可以基于全体受益人的合意或法院判决而被撤职。按照英、美、法观念,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即由信托条款所明确授予的以及那些虽未明确授予但为实现信托意图所必需的财产支配权。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义务分别是什么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公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知道被代理的事项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三、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义务分别是什么(一)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有以下几项:

1、支付费用的义务

在我国,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但不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支付费用的义务。委托人支付费用的方式有两种,其一为委托人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其二是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必要的费用后,委托人偿还该费用及利息。

(1)委托人预付费用。委托合同属于劳务给付性质的合同,所以在受托人为委托人利

益而处理事务时,如果需要支出费用的,应依受托人的请求使委托人预付为公平,故各国法律均规定委托人有预付费用的义务。

(2)委托人向受托人偿还费用。受托人没有在处理委托事务时为委托人利益而垫付费用的义务,但如果受托人垫付了费用,则其享有请求委托人偿还的权利,相应地委托人也就应承担返还费用给受托人的义务。

2、支付报酬的义务

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只存在于有偿的委托合同之中,如果委托合同是无偿的则无所谓支付报酬的问题。即使当事人在委托合同中没有约定报酬,但依委托合同的性质与习惯委托人应当支付报酬的。委托人应当支付的报酬数额,由合同当事人约定,无约定的依照习惯确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也不完全排除委托人在委托事务尚未处理完毕而向受托人支付部分报酬的义务。

3、赔偿损失的义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非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遭受损害的,委托人应当负赔偿损失的义务。

(二)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受托人的主要义务有以下几项:

1、遵守委托人指示的义务

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应当依委托人的指示。委托人的指示依性质可分为三种:其一为命令性的。即受托人绝对不能擅自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其二是指导性的。在此情形下,受托人以坚持委托人的指示为前提享有部分酌情裁量权。其三是任意性的。

2、办理受托事务的义务

这是受托人的主要义务。由于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有相互信赖关系,所以在当事人间如无特别约定和习惯,且也无不得已的原因时,原则上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而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处理。法律上之所以不允许受托人任意地为转委托,是为了防止出现受托人有负委托人的信任而损害其利益的情形。

3、报告义务

受托人应依委托人的请求,随时或者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受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关系终止或委托事务已经完成时,受托人应该将处理受托事务的经过及处理受托事务的结果报告给委托人,并且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如清单、发票等。受托人履行报告义务的具体内容由当事人根据需要约定。受托人履行报告义务,尤其是委托事务终止时的报告,不以委托人的请求为前提,虽委托人未请求其为报告,而受托人不及时报告的,也是违反委托合同的行为。

4、移转利益和权利的义务

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所收取的货币、物品及其孳息等利益和权利应当交付给委托人。法律一般并不明确规定受托人履行移转利益和权利的义务的时间,因此受托人的交付义务属于不定期债务。但在委托人催告后,受托人仍然没有履行交付义务的,受托人应负给付迟延的责任。

5、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受托人对委托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四个方面:

(1)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应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如果受托人怠于注意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受托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2)受托人因超越受托权限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3)委托关系的建立是以委托人与受托人间相互信赖为前提的,故原则上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但在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受托人也可以将委托事务转由第三人处理。

(4)共同委托中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共同委托,是指数人同时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为其处理委托事务。

以上就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义务分别是什么”的相关法律内容。对于委托合同中的受委托人和委托人两者的义务,还要了解委托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合同采用何种形式,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委托合同无论是否有偿,均为双务合同。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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