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课堂(第25期)】政务服务改革工作用语规范
(来源:邹平县政务服务中心)
11.政务服务事项
概念解释
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其中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包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依申请办理的事项。
近义词
“政务事项”“办理事项”等。
词条意义
规范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事业单位提供服务名称。
用法示例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6号)
(2)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务服务事项逐项明确名称、编码、类型、主管部门、实施机构、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以及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中介服务、法定办结时限、收费、办理结果、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一般要素。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塑强“爱山东”政务服务品牌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2〕7号)
来源:《政务服务改革工作用语规范》(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5月)
编校人:刘 晶
终审人:刘 娜
你可能想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