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牌保险经纪的类别

持牌保险中介人持牌保险代理人持牌保险代理人的类别

根据《保险业条例》 (第41章) 第 2 条,持牌保险代理人是指持牌保险代理机构、持牌个人保险代理或持牌业务代表 (代理人) 。

负责人

根据《保险业条例》第 64ZE 条,持牌保险代理机构应委任合适人选为保险代理机构负责人,并应为该负责人提供充分的资源和支援以履行其责任。该负责人必须事先获得保险业监管局 (「保监局」) 的认可。

获授权保险人的数目受限制

根据《保险业条例》第 64I 条及《保险业 (获授权保险人的最高数目) 规则》(「最高数目规则」),任何人获委任为持牌保险代理机构或持牌个人保险代理,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为超过 4 名获授权保险人进行受规管活动,其中获授权经营长期业务的保险人不得超过 2 名。有关计算获授权保险人数目的详情,请参阅上述最高数目规则。

持牌保险经纪持牌保险经纪的类别

根据《保险业条例》第 2 条,持牌保险经纪是指持牌保险经纪公司或持牌业务代表 (经纪) 。

负责人

根据《保险业条例》第 64ZF 条,持牌保险经纪公司应委任合适人选为保险经纪公司负责人,并应为该负责人提供充分的资源和支援以履行其责任。该负责人必须事先获得保监局的预先认可。

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的财务及其他要求

持牌保险经纪公司必须遵守《保险业 (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的财务及其他要求) 规则》,其中包括以下列出的相关规定 :

具报终止委任

根据《保险业条例》第 64R 条,获授权保险人、持牌保险代理机构或持牌保险经纪公司 (统称「委任主事人」) ,在终止任何持牌保险代理机构、持牌个人保险代理、持牌业务代表 (代理人)、持牌业务代表 (经纪) 或负责人的委任 (视乎情况而定),必须于终止日期后 14 日内以书面向保监局具报该项终止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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