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各内设机构工作职能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苏州市生态环境局驻吴江各事业单位:

根据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吴江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主要职能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的通知》,明确苏州吴江生态环境局各内设机构工作职能,现予以印发。

附件: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各内设机构工作职能

中共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党组

2022年10月24日

附件

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各内设机构工作职能

第一条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委办发〔2019〕64号)、《市委编办关于明确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苏编办复〔2019〕47号)和《关于明确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吴江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主要职能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的通知》(苏环党组字〔2019〕9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为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挂“苏州市吴江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牌子,为正科级建制。

第三条  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吴江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在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管理下,认真履行《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的主要职责,负责所在地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承担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

第四条  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吴江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内设机构工作职能如下:

(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财务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档案管理等工作;承担机关政务协调和督办工作;拟订局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起草综合性文件文稿;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障、职称管理、出国(境)政审等工作;负责人才队伍建设;承担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管理上级下达和区本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项目,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并组织检查验收;承担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党群工作。负责加强党的建设;指导和加强政治思想、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组织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负责人事和党建考核工作;按分工开展教育培训。对接市局办公室、财务与审计处、人事处、基层工作处、机关党委。

(二)综合业务科(生态文明建设科、行政许可服务科、自然生态保护科)。参与起草生态环境政策;组织编制生态环境规划与计划、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承担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研究分析工作;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落实上级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协调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和评价;承担区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订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协调配合长江经济带战略环评和“三线一单”项目划定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负责环评审批有关工作。按上级部署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组织实施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等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高质量考核工作。对接市局综合业务处(生态文明建设处)、自然生态保护处、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行政审批处)。

(三)法制宣教科(环境信息与科技合作科)。参与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开展行政调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拟订全区生态环境科技发展规划与计划;管理生态环境科研项目和成果;组织环境保护新技术的示范与推广;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境产业发展工作,按职责分工负责有关清洁生产促进工作;承担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组织开展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新闻审核和发布;负责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应对处置;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对接市局法规标准与科技合作处、宣传教育与环境信息处。

(四)水生态环境科(太湖水污染防治科)。负责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承担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地表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参与拟订太湖水污染防治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省级太湖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工作;负责协调区各有关部门和区镇做好防控太湖等蓝藻和“湖泛”大面积暴发的应急工作;承担区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对接市局水生态环境处、太湖水污染防治处。

(五)大气环境科(核与辐射环境管理科)。负责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实施对各区镇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应对气候变化和大气减排方面的具体工作。承担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性物质运输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制度;督促指导核技术利用单位的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收储工作。对接市局大气环境处、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处。

(六)土壤生态环境科(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负责土壤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负责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危险废物行政代处置工作;开展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研究,推广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和集中处置的工艺和技术;负责化学品环境档案及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等相关工作。对接市局土壤生态环境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第五条  生态环境执法、信访和投诉等相关工作由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环境监测、生态环境信息和数据管理等相关工作由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监测站负责。

第六条  市局相关处室职能变化的,有关科室职能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本规定由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党组负责解释。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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