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文章目录:

  1.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2. 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一、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期货经纪商的职能

p>1、根据客户指令代理买卖期货合约、办理结算和交割手续。

2、对客户账户进行管理,控制客户交易风险。

3、为客户提供期货市场信息,进行期货交易咨询,充当客户的交易顾问。

期货经纪商是交易者与期货交易所之间的桥梁,是期货市场的基本要素,也是各国期货法规范的重点之一。各国期货立法中关于“期货经纪商”有不同规定。英美法系期货经纪商以代理商为属性,大陆法系经纪商以行纪商为属性。我国对于“经纪”一词并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所以我国期货立法不适宜采用“经纪”这个术语。

期货经纪商的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规范的公司章程。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通讯设施。

3、注册资本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

4、有一定数量且具备资格的专业和管理人员。

5、有完善的业务制度和财务制度。

期货经纪商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一定了续费的中介组织,一般称之为“期货经纪公司”。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我国对期货经纪公司实行许可证制度,凡从事期货代理的机构必须经中国证监会严格审核并领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期货经纪商是客户和交易所之间的纽带,客户参加期货交易只能通过期货经纪商进行。

期货经纪商的分类

佣金商(FCM)、介绍经纪人(IB)、商品交易顾问(CTA)、商品合资基金经理(CPO)、经纪商代理人(AP)、场内经纪人(FB)等,它们之间存在着交叉关系。

期货经纪商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一定手续费的中介组织,一般称之为“期货经纪公司”。其主要职能包括根据客户指令代理买卖期货合约、办理结算和交割手续;对客户账户进行管理,控制客户交易风险;为客户提供期货市场信息,进行期货交易咨询,充当客户的交易顾问。

二、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期货业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聘用期货业从业人员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包括:

  (一)期货交易所;

  (二)期货经纪公司;

  (三)期货交易厅;

  (四)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

  (五)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业从业人员包括:

  (一)期货交易所理事长、副理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期货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期货交易所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从事交易、结算、交割、财务、稽查等期货交易所业务的专业人员;

  (四)期货交易厅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期货交易厅业务的专业人员;

  (五)期货经纪公司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从事客户开发、开户、执行委托、结算等期货经纪业务的专业人员和出市代表;

  (六)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中为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分析、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中从事期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八)在获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公司中从事期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九)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厅、期货经纪公司中的电脑管理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进行资格确认的其他期货业从业人员。第五条 期货业从业人员从事期货业务,必须按照本办法取得《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第六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的授予及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驻各地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进行管理。第二章 从业资格的取得第七条 申请取得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必须通过中国证监会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下列人员取得《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可以免于资格考试:

  (一)期货交易所理事长、副理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在期货或者相关业务管理岗位上工作5年以上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需要规定《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种类。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统一制定考试大纲并负责组织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第十条 申请参加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者高中毕业并从事两年以上期货业务或3年以上其他金融业务,或者4年以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与期货业务相关的工作经历;

  (四)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最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申请登记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开具的无严重违法记录证明;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报考条件的,将申请人名单报送中国证监会。第十三条 参加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考试费用。第十四条 对通过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申请人,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登记,颁发《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 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十五条 期货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有操纵期货交易价格、欺诈客户和内幕交易的行为;

  (二)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和期货经纪公司的规章制度;

  (三)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自觉避免与客户的利益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客户得到公平对待;

  (五)不得协助或者协同他人进行违法违规活动;

  (六)服从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

  (七)遵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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