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强奸”妻子的行为法律上应如何定性?
我一直以为“婚内强奸”是一件很不可思议的事情,本来婚姻中的夫妻发生性关系满足对方的需要是一种义务,也是增强夫妻感情的一种手段,但是丈夫强奸妻子的事情,也是真实的存在的。
有一次深夜,邻居夫妻吵架,开始还只是争吵,后来动静越来越大,就忍不住和妻子过去敲门劝架,门打开后,夫妻衣冠不整,原来是丈夫在与妻子过夫妻生活的时候过于暴力,给妻子的身体带来了很大的不适,身上青一块紫一块的,妻子强烈的反抗和挣扎,然后继而发生了争吵。我觉得这应该属于“婚内强奸”吧。
但是,很多情况下,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还有对于性关系的隐私性,“婚内强奸”很难暴露于大庭广众之下,尤其是女性。往往是羞于启齿而忍受,这给“婚内强奸”的调查取证也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有一个同学,夫妻分居快两年了,正在处于离婚的边缘,而丈夫每隔一段时间都会跑到妻子那里,强行与分居的妻子发生性关系,同学因为自己仍然是他的妻子,也只能忍气吞声,只想早日离婚而摆脱。我觉得这种情况也是属于“婚内强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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