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妻子不同意的情况下,丈夫与之强行发生性关系,这算强奸吗?有什么法律依据?

在现实的夫妻生活中,夫妻之间不可能总是同时都在欲望强烈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而总是需要一方的迁就和配合,有时候妻子不想要的时候,丈夫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也是常有的事,至于是不是强奸,我觉得应该取决于两件事。

第一,丈夫有没有实行暴力、胁迫或者是其它不正常的手段跟妻子发生性关系,在整个过程中,妻子有没有受到严重的伤害,给妻子的身体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因为正常夫妻之间毕竟是有义务满足对方的性欲的。

第二,主要是看丈夫在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时,妻子有没有强烈的反抗,直至性行为结束以后造成妻子的强烈不满,而由妻子提出丈夫是强奸行为。就像是偷东西这件事,如果在失主不知情不愿意的情况下,那就是盗窃,如果失主在知情心甘情愿认可的情况下拿走了他的东西,那就是送予。

我觉得丈夫和妻子的性行为是一件很正常的行为,只有在妻子极不愿意极不认可的时候,给妻子造成身心极大的伤害,并且妻子强烈的控诉的时候,这才构成了婚内强奸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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