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

问题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资产折旧年限不一致,递延收益如何转销?

码头政府补助会计处理?

请教一个问题:A单位与政府签订建设码头协议,政府补助资金8400万(用于码头、航道、以及航道配套设施补助资金),现码头已经验收合格可以投入使用,政府给A发了港口使用证和海域使用证,海域使用证期限到2059年,A公司将码头转固分别进入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那现在这笔政府补助资金是按照海域使用证期限摊销还是固定资产折旧期限摊销?

解答:

根据描述,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属于与资产相关的,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以下简称会计准则)规定,可以总额法处理也可以净额法处理。

按照提问描述,应该是采用了总额法进行的会计处理,因为净额法下是直接冲减固定资产原值,就不存在还需要分期结转“递延收益”的问题。

会计准则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在实际会计核算中,基本上就是按照资产使用寿命直线法分期计入损益,因为该方法最简单。

但是,会计准则并没有限制其他方法,因此企业会计核算的选择空间就比较大。结合提问描述,可以结合几项资产使用寿命,确定一个分期计入损益的时间以及分期计入损益的金额,不一定必须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海域使用权)的使用寿命一致。

问题2:政府补助的会计、税务处理?

企业与政府签订投资协议,约定在当地购地建设生产线项目,建设资金预估1.5亿(目前已经土地已购进),为奖励企业项目进度,在企业达到预定条件下,政府第一次奖励300万。我想请问300万是否可以认定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待生产线建成时,再按生产线使用年限将递延收益分摊到营业外收益(其他收益)。 主要是所得税的问题。

解答:

一、会计处理

根据描述,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属于与资产相关的,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以下简称会计准则)规定,可以总额法处理也可以净额法处理。

(一)总额法

先按照补助的金额借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然后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通过折旧或摊销等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贷记“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1.收到补贴款

借:银行存款 300万元

贷:递延收益 300万元

2.补贴款用于生产线建设,按照正常的购进等进行会计处理,无特别事项。

3.生产线建设完成后,“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二)净额法

将政府补助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企业按照扣减了政府补助后的资产价值对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二、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满足上述规定的政府补贴,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同时,财税[2011]7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3:非货币性资产政府补助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处理?

在处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时候有这么一句话:企业应当在实际取得资产并办妥相关受让手续时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如该资产相关凭证上注明的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不大的,应当以有关凭证中注明的价值作为公允价值。

我想请教一下前辈,这个差异不大有没有具体的标准?

我查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里面并没有看到相关标准。

解答:

现在企业会计准则的一大原则,就是对于很多经济事项的具体会计处理并不给出唯一的标准,需要企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等自己做出判断。

“差异不大”的标准,对于不同规模的企业标准肯定是不一致的,以“亿元”为单位的企业与以“元”为单位的企业,相差了“亿点点”,肯定是不可同日而已。

问题4:政府补助净额法实际应用问题?

公司有一个在建工程,2020年末已竣工转为固定资产,总价值五千万。政府补助400万在2021年末下拨,公司采用净额法冲减固定资产原值,是否要冲减这400万在2019年所计提的折旧?

解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可以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以下简称28号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处理。但是,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

因此,提问描述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贴采用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属于企业采用会计政策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企业以前对于处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采用的总额法的,现在采用净额法后,就属于会计政策变更。根据28号准则第六条规定:“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但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如果企业是初次处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采用净额法则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综上所述,如果以前处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采用的总额法的,则需要追溯调整折旧,否则就不需要追溯调整。

问题5:政府补助购买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吗?

使用政府补助购买固定资产,产生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当年期末有会计利润,在符合不用征税收入条件,与不符合条件不征税收入情况下,增值税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解答:

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但是,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资金购买固定资产时,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主要是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因此,企业在使用政府补贴资金购买固定资产时,除非是属于税法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就可以依法抵扣进项税额。

另外,政府补助的增值税的处理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是互不干涉的。政府补助可以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是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问题6:收到的专项固资政府补助是否要交税?

去年我公司收到一笔专门用于项目建设的政府补助资金,三千多万,用于该项目购建固定资产的支出,因项目在建,该笔资金确认为递延收益。那么该收入是否要缴纳所得税?

解答:

企业收到政府补助的,可以作为征收收入处理,满足条件的也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其中,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需要满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7:市政府发的人才补助如何纳税?

市政府为吸引人才就业,制定每月2000元的补助,通过企业发给员工。企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个人还要累加到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入手才1000多元。这样合理吗?

解答:

企业或个人取得收入,需要依法纳税,这是宪法的规定,也是每个企业与公民应尽的义务。

提问中的描述存在错误。

一、企业的税务处理

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可以作为征税收入处理,满足条件的也可以作为不征税处理。

根据描述,企业收到的人才补助,是专款专用,应该是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只是其支出也不得税前扣除。因此,企业收到市政府的人才补助,不会存在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即便是企业将收到的市政府的人才补助,那么在实际发放给员工时,也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因为收入与支出金额相等,也不会实际产生应纳税所得额,同样也不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除非企业在实际发放过程中,没有依照市政府的文件规定全部发放给职工,企业从中有贪墨的行为,差额部分肯定是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二、个人的税务处理

由于款项是由任职单位直接发给个人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以及税务局12366解答,虽然是政府补贴资金,但是通过任职单位发放的,需要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中,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需要预扣预缴多少,还需要结合个人的其他收入和扣除项目来决定,单单仅凭2000元/月的补贴金额是无法计算的。

问题8:储藏冻猪肉,政府给予的储藏费补助,如何会计处理?

2020年公司与政府签订“冻猪肉储备合同”,约定公司负责储备冻猪肉90吨,待政府调拨猪肉时政府以市场价购买,但在购买前政府需支付储藏费10万元,储存期限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9月9日,款项分5次支付,每月月初支付2万元。

请问,对于每月收到的储藏费属于政府补助吗?

解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比如,新能源汽车销售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就是按照每辆车进行补助,汽车生产厂商在制定的销售价格中已经把政府补助作为“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所以新能源汽车厂商对于该部分政府补助就是按照收入进行确认,而不是按照政府补助收入确认。

根据提问描述,“政府调拨猪肉时政府以市场价购买”,也就是说政府每月支付的2万元“储藏费”是额外的,并不构成“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对于每月收到的储藏费属于政府补助,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问题9:个独企业的销售收入依法免征的增值税,属于政府补助吗?还需要列入利润总额缴纳所得税吗?

我的企业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会计按照2017年5月25日财政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将免征的增值税放到了“其他收益”科目下,说这属于政府补助性质,直接作为所有者权益,不再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了。但是,在审计时,审计认为,免征的增值税不属于政府补助,还是应当计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下,计算入利润总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销售收入免征的增值税,在性质上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应当记在“其他收益”科目下,还是“营业外收入”科目下?是否还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提问描述中有多处错误。

1.直接免征的增值税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的定义,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其主要形式包括政府对企业的无偿拨款、税收返还、财政贴息,以及无偿给予非货币性资产。通常情况下,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2."其他收益”的科目性质及个独企业的会计核算

"其他收益”是政府补助准则修订后新增的一个损益类会计科目,而不是属于权益类科目。直接将“其他收益”作为所有者权益是一种错误的做法。

个独企业的会计核算,因为业务比较简单,通常是参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税额转入“营业外收入”。

3.个独企业的免征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会计处理的结果并不影响税务处理,因为纳税金额的计算主要是依照税法规定。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发布)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因为享受增值税免征取得的收入属于“其他业务收入”,需要按规定并入企业收入并按照“经营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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